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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厂”业务应开何种发票?

录入时间:2002-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2信息】 某公司是英商投资的老外资企业,自2001 年起执行“免、抵、退”政策。现有以下疑问: 1.该公司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为主,但相当一部分“进料”其实是由国内其 它厂商“转厂”购得。请问该公司此部分转厂购进的材料是否可以当作普通进口材料 反映到“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中,进行“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税 额”计算?此外,该公司从其它企业(含新、老外资企业及来料加工厂)转厂购进的材 料,应该分别获取何种发票? 2.该公司免税进口的部分材料因市场发生变化暂不能投入生产使用,而另一家 外资企业也有类似情况,而彼此多余的材料均为对方所急需的。请问根据同类非货币 性交易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该公司是否可以进行原材料交换(同类材料,仅型号不 同)?如果可以,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和账务处理? 答:首次,关于企业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转厂销售时,开具何种发票,目前,国 家未明确规定。其次,从2000年1月1日起,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发票实行了统一 管理。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作为一家老外商投资企业,从国内其他企业通过转厂方式 购进材料进行生产,在材料以进料加工转厂方式购进的情况下,若材料转出方也是一 家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按现行进料加工转厂销售的税收政策,实行免税,因此,他 可以给该公司开具出口专用发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最好是出口专用发票,但不能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同时,如果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则可以并入“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 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这一点国家目前没有规定);若材料转出方是其他企 业,按进料加工转厂销售税收政策规定,该材料销售视同内销征税,此时,该公司对 此材料按正常国内购进的方法进行处理和索取货发票。 若材料是以来料加工方式转厂购进的,因来料加工不同于进料加工,所以不能参 与免抵退税计算,材料转出后方可开具税务部门监管的出口专用发票或按行业惯例自 行设计印制的“形式发票”(最好是形式发票)。 至于互换材料的处理问题,因材料均是海关监管下的保税货物,能否互换,请到 海关咨询。如果可以,双方应分别按销售和购进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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