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理税顾问: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2)
录入时间:2002-0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9/2002信息】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规定
按照规定,除购进免税农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
关发现其有下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1.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前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的。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为上述所称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未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只取得记账联或者只取得抵扣联。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为上述所称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1.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2.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场所。
4.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5.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6.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7.损(撕)毁增值税专用发票。
8.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按照规定,凡是超面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的,也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填写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
的最高一位,否则也按未按规定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这两种情况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其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另外,按规定,对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以及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1.只有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销货清单的;
2.只有价、费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价外费用项目表的;
3.只有销货清单或价外费用项目表而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4.销货清单或价外费用项目表未加盖销货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规定不得领购专用发票。这
样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指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小
规模纳税人工业企业)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就影响了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1.凡是能认真履行纳税人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
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但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
费者的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代开专用发票。对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
业,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应限期要求小规模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在限期内达到要求的,可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达不到要求的,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纳税,但不再代开专用发票。
2.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
写不含税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
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取
得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3.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的财务专用章或
者发票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凡未加盖上述
专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标准
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六、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按照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者
销售折让,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
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
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
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的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记账联无法退还的
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
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
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
者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作为销售方
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
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
明联,并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按照规定,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
由纳税人自行开具。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
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
册,并按照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证明单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
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七、电子计算机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
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2.具备通过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3.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规定,纳税人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1.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2.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3.有关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4.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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