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理税顾问: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1)
录入时间:2002-0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9/2002信息】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和式样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
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除一般发票应有的发票名称、发票号码、联次及用
途、客户名称、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
开票的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等外,还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增值税登记号、增值税
税率、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增值税登记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抵扣联,
第四联为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格式见下图:(略)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开具范围
(一)领购范围
按照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和
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领购使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其尚未使用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
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
关增值税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者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按照规定,纳税人当月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不得向其发售增值
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按照税法规定,除了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以外,一般纳税人销
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
务(指混合销售中的非应税劳务、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等),均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受赠人的要求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
7.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包括上述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
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方法和时限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按照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果发生填写错误应当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填写错误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予以作废。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
货方没有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当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性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销售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
财务印章。按照规定,根据不同版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
别加盖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财务专用章或
发票专用章用红色印泥。
8.按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仿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绝接受。
此外,为有利于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效率,防止纳税人转借、串用、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源泉管理,税务机关在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时(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
扣联和记账联)的“销货单位”栏内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经检验无误
后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给纳税人使用。未加盖该戳记或印迹不清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交付给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指按增值税专用发票“销
货单位”栏的内容(包括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账
号等)和格式刻制的专用印章。按照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
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
作为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方法与普通发票的开具方法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如下几
个方面:
1.“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税单价、金额。如果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增值
税合并定价方法的,应将单价和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单价和金额。纳税人将含税单
价换算成不含税单价时,尾数为小数点后两位,即“元”以下保留到“分”。对通过
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销售额=含税
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不
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
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
费用(指增值税额以外的价外收费)者,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如
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
此项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
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
(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
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2.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
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
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但
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
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
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
联和抵扣联之后。
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前用“¥”符号封顶,
在“价税合计”栏大写合计数前用“※”封顶。
4.购货单位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
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和“电话号码”栏必须
如实填写,不得简写。
5.“税率”栏按适用的税率填写,一般纳税人按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
本栏填写征收率6%。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
按照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
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对于已经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凡开具了增
值税专用发票而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一律按偷税论处。对代开、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当税率全额补征税,并按《税收征管法》
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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