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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汇货物能申报免、抵、退吗

录入时间:2002-0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9/2002信息】 某省的一家纺织印染企业每年的销售收入 都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每年的出口销售额也有900万美元。从1997年1月1 日起,该厂就实行了出口货物“免、抵、退”的税收管理办法。1998年国税局又 认定我厂为C类出口创汇企业。该厂每次出口后,都必须将“出口报关单”和“出口 收汇核销单”收集齐全后,才可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有 关手续。2001年5月,该厂向美国一家公司自营出口一批印染花布,货物到岸 (美国港口)后,美国这家公司以印染花布的印花着色偏重为由,迟迟不肯与该厂进 行结汇,该厂也就一直没有办法申报“免、抵、退”税的有关手续。 最近,该厂已与美国这家公司基本商妥由该厂让掉货款的尾数来进行货款的结算, 但款项至今未到。现在,2001年已经过去,对2001年度的出口汇算清缴工作 即将开始,请问,该厂现在对这批出口但未收到外汇的货物该如何处理?能否办理 “免、抵、退”税手续?另外,该厂对面的另外一家纺织厂,税务局认定其为B类出 口企业,他们厂的货物在出口后,税务局根本不要求他们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他们只凭“出口报关单”就可以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手续。请问, 税务局对他们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手续这样松,而对该厂办理出口“免、抵、 退”税的手续这样严,是什么原因呢?税务局给企业划分A、B、C类出口企业有没 有具体的硬性标准? 我们咨询了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人士,现答复如下: 首先,我们从出口企业的分类标准谈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第一条和第十 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1]83号)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 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本地区所辖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类 管理,依据其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实际情况,将出口企业划分为A、B、C、D 四类。 其中B类企业的具体标准是(必须同时具备): 1.连续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2000万美元 以上),西部地区的出口企业年创汇额15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10 00万美元以上); 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3.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 (免)税款;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对A、B、C、D类出口企业的确定,国税发[1998]95号《通知》第六 条规定:A类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 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会商外经贸部后审批下达。B类、C类、D类企业名单的确定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商同级外经贸委(厅、局)后依 据本地实际情况自定。因此,对出口企业A、B、C、D类的划分是有严格的具体标 准和审批手续的,不是税务机关随意可以确定的。而该厂年出口销售额是“900万 美元”并没有达到B类企业的条件,所以国税机关认定该厂为C类出口企业。 其次,我们再来看一看国家对实行“免、抵、退”税的B类出口企业和C类出口 企业是怎样进行管理的。国税发[1998]95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对B类企 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B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 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申报“免、抵、退”税。“出口收 汇核销单”可不按月附送,但须装订成册备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 即可为企业办理“免、抵、退”的审批手续。对B类企业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 单”,实行总量控制、年终清算,如在次年清算结束时尚未核销外汇的,除由外经贸 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中、远期结汇证明的出口货物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 比例从已退税款中扣回未核销外汇部分的税款。 国税发[1998]95号《通知》第四条规定:对C类企业实行单证齐全方可 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C类实行“免、抵、退”税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 出口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收集齐 全后,方可申报“免、抵、退”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其退税凭证、 电子信息的基础上审批“免、抵、退”税。 因此,国税机关对该厂(C类企业)出口的货物要求单证齐全后才可申报办理 “免、抵、退”税是完全按照国家对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执行的;对B类出口企业 (如该厂对面的纺织厂)要求凭“出口报关单”申报“免、抵、退”税,年终再进行 清算也是合法的。 最后,我们再来谈一谈该厂现在对这批未结汇的出口印染花布应如何办理“免、 抵、退”税手续。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第六条规定; 实行出口“免、抵、退”税的企业,当年出口的货物,在清算期内(次年3月31日 以前)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由出口企业填写“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 企业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并于清算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由退税机关复核确 认后予以备案,对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物,退税机关应按“免、抵、退”税办法 的规定,随同生产企业其他出口货物一并计算“免、抵、退”税额。凡在清算期当年 6月30日以后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 而企业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对已“免、抵、退”税额一律由退税机关追缴入库,有 关企业不得将已扣税款冲减当年应纳税款。 因此,该厂2001年5月出口的印染花布若在2002年3月31日前仍未取 得“出口收汇核销单”,请你们务必在清算期内填写“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 产企业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向税务机关备案,申请同其他出口货物一并计算 “免、抵、退”税,并在2002年6月31日前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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