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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理税顾问:增值税——农业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6)

录入时间:2002-0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8/2002信息】 7.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指增 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 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 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规定》的开具要求(见本章第七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纳 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 项税额。纳税人因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抵扣联”而从对方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也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承例1]2月19日,志远农场罐头厂向某个体户购入瓶盖一批,价格为8600元。对 方开具普通发票。 在这项业务中,志远农场罐头厂购进材料,由于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 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志远农场可根据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包装物 8600 贷:银行存款 8600 (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是指: a.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 工具、器具; b.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 物品。 农业企业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部门购进的固定资产,不管对方是否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均按其支付的全部价值(包括购买时支付的增值税额)确认固定资产价值。 这里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包括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和兼营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用于该类非应税劳务购进的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进项 税额依法可以抵扣)、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 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面所说的固 定资产在建工程。 这里所说的免税项目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者劳务,对于农 业企业来说主要是农业生产项目。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 算减免税的销售额以及为生产经营减免税项目而购进货物或接受的劳务。未单独核算 销售额的不得减税、免税。农业企业应当将应征收增值税的工业生产、商品流通业务 和免征增值税的农业生产业务分别进行核算,包括材料、商品等的购进和产品、商品 的销售都应当分别进行核算。 这里所说的集体或者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 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给 职工的个人物品。 这里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 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常损失。 [承例1]2月16日,志远农场为罐头厂购入汽车一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 额为125000元,增值税额为21250元,货款未付。 在这项业务中,企业购入的汽车作为固定资产,不管是为农业生产部门购进的, 还是为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部门购入的,其所应支付的增值税额21250元应当作为固定 资产价值的一部分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不能从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部门当期销项税 额中抵扣。 在进行具体的会计核算时,志远农场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46250(125000+21250) 贷:应付账款 146250 [承例1]2月18日,志远农场购入健身器械一批,专门用于职工业余健身,对方开 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8000元,增值税额为1360元,货款已付。 和前一项业务一样,企业购入用于职工福利的健身器械,不管是为农业生产部门 购进的,还是为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部门购入的,其所应支付的增值税额1360元应当 作为所购入资产价值的一部分,不能从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部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应付福利费 9360 贷:银行存款 9360 (3)纳税人购买或者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如前所述,纳税人购买或者销售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可以凭运费结算单据所 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是对于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免税货 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按规定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对于农业企业来说,其销售自 产农产品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中的增值税额,不得从其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部门当期的 销项税额中扣除。 [承例2]夜明珠水产养殖场门市部2000年12月16日向某单位销售本场生产的水产品 一批,总价值120000元,用现金支付运费720元。 按照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在这项业务中,夜明珠水产 养殖场门市部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水产品一批,其支付的运费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其支付的全部运费都应当作为当期的营业费用。则根据运 费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720 贷:现金 720 (4)不得抵扣的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划分 农业企业以从事农产品生产为其主要经营业务,但是许多农业企业除了从事农产 品生产还往往从事多种经营活动,比如从事工业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施工等。 如前所述,农业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而农业企业从事交通运输、施工、 房地产等业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只有从事工业生产、商品流通以及加工、修理 修配业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农业企业从事农业生产和交通运输、施工、房地产等业务, 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农业企业应当分别核算 各项经营业务的购进货物,准确划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但 是在有些情况下,纳税人往往无法准确划分应税项目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其所经营 的农业生产(免税项目)和交通运输等(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况 下,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 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例4]某农业企业除了农业生产以外,还应兼营工业生产和房地产开发业务。按照 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而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征收营业税。11月末 支付有关水费、电费共计发生进项税额685100元,全月共实现销售收入12668000元, 其中销售农产品为1520160万元,房地产业务收入5067200元。由于企业所使用的水、 电都进入同一个水表、电表,因而无法准确划分工业生产和其他业务的用电量、用水 量,自来水公司和供电部门统一与企业进行结算。 在这项业务中,由于企业从事多种经营,其中有的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有 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但无法准确划分应税项目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免 税项目、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应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该农业11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85100×(1520160+5067200)/12668000 =356252元 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685100-356252=328848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可以在月末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准予抵扣的进项 税额将其作为进项税额处理。具体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28848 贷:银行存款 328848 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 的现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 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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