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理税顾问:增值税——农业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2)
录入时间:2002-0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8/2002信息】 2.包装物押金的销项税额的确定
在许多情况下,企业为了促进货物的销售,在出售货物时,向购买方出租或者出借包
装物。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售货物时出租或者出借包装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押金,
凡是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以一年为限)包装物押金,无论
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
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另外,按照规定,对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
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承例1]志远农场1999年2月16日向某单位销售罐头一批,向其收取货物的价款和
增值税额共计46800元,同时向其收取包装物押金800元。志远农场按规定对包装物单
设账簿进行单独核算。2000年2月16日,包装物押金已经超过一年,而对方仍然没有退
回包装物,企业按约定将押金没收,转作收入。
在本项业务中,志远农场在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800元,由于单
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所以,志远农场在1999年2月16日计算销项税额时,
其销售额为40000元[46800/(1+17%)],不包括收取的包装物押金800元。但2000年
2月16日,包装物押金已经满一年,按规定应当并入销售额征税。则2000年2月16日志
远农场应当将包装物押金800元并入当期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为116.24元
[800/ (1+17%)×17%]。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在销售产品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7600
贷:营业收入——工业产品销售收入 4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其他应付款 800
2000年2月16日,志远农场将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800元转作营业外收入,并按
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800
贷:营业外收入 683.76
[800/ (1+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24
(800-683.76)
3.提供应税劳务销项税额的确定
有的农业企业除了销售农产品、工业产品和商品以外,有时还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等应征收增值税的劳务即应税劳务。对于企业提供应税劳务所实现的销售额,和销
售产品、商品实现的销售额一样,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承例2]夜明珠水产养殖场门市部12月3日接受顾客委托代为加工虾仁,对方用现
金支付加工费468元(含税)。
按照规定,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加工,或者从事修理、修配业务,
其所取得的加工费,或者修理费、修配费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本项业务中,
养殖场从事加工劳务,其所收到的加工费468元,销售额为400元[468/(1+17%)],应
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68元(400×17%)。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在收到加工费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求:
借:现金 468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4.视同销售情况下销项税额的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企业出售产品、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销售收入或者劳务收
入,税务机关才根据企业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是在有些情况下,
比如企业将生产的产品、外购的商品用于向其他企业进行投资等等,企业虽然没有发
生销售行为,但应当视同销售,应当征收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
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
用于销售,但机构在同一县(市)内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
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润
率应为消费税有关规定确定的成本利润率(参见第六章有关内容)。
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
本。
对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消费税税额。
对于上述视同销售的货物,在具体确定应纳增值税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委托代销的货物,应于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结算清单时确定销项税额。
(2)对于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货物,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收取手续费
方式代销货物,即代销货物按双方约定的价格销售,货物销售后企业按一定比例收取
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将代销货物作为本企业的商品处理,销售商品取得的
款项也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只是将手续费收入确认为代购代销收入,相应地对于这
种代销货物不征收增值税。另一种是不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货物,即对代销货物按
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而实际销售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企业实际赚取的是货物
的实际销售价格与结算价格的差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代销货物作为本企业的商
品,销售商品取得的款项作为本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相应地对于这种代销货物应和
企业销售的其他商品一样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和企业销售的其他商品
没有差别。
(3)对于上述第三项视同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当日,可按同
类货物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项税额。
(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完成的货物(不包括自产的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用于不
征收增值税的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完成或购买的货物作为
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无偿赠送他人等,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为货物移送
当日,也应当按照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承例1]12月5日,志远农场收到某商店交来的上月代销结算清单和支票,已销售
罐头金额为90792元(含税)。志远农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77600元,
增值税额为13192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志远农场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90 792
贷:营业收入——工业产品销售收入 77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192
[承例1]2月20日,志远农场与某单位联营举办一超市。按照协议,志远农场自产
的罐头和委托某食品厂加工完成的方便面等一批,作为投资,提供给超市,双方协议
规定,罐头价格为300 000元,方便面价格为200 000元。其中罐头的生产成本为2800
00元,方便面的生产成本为170000元,按照同类货物销售价格计算,罐头和方便面的
销售额应为600000元。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和委托加工完成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
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在本项业务中,农场将自产和委托加工的
货物提供给其他单位作为投资,应当按照销售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则
该批货物的销项税额应为:
销项税额=600000×17%=102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农场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 500000
贷:库存商品 170 O00
产成品 280 000
资本公积 50 000
同时作如下分录:
借:长期投资 10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
[承例2]12月31日,夜明珠水产养殖场将委托某首饰厂加工的珍珠项链发给职工每
人一条,作为职工元旦福利。
在这项业务中,企业提供珍珠的成本为6000元,支付加工费4000元。假定:
(1)按养殖场当月销售的同类货物销售价格计算,该批货物销售额为140000元。
(2)养殖场从未销售过同类产品。
按照规定,企业将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职工个人消费的,也应视同销售货物,应按
规定计算销项税额。
(1)企业销售过同类产品,则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为14000元,根据
销售额计算相应的销项税额为2380元。
(2)若企业从未销售过同类产品,则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10000×(1+10%)
=11000元
销项税额=11000 ×17%=1870元
假定夜明珠水产养殖场门市部销售过同类商品,则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养殖
场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 12380
贷:库存商品 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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