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理税顾问:增值税——农业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1)
录入时间:2002-0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8/2002信息】 一、一般纳税人农业企业应纳税额的确定
如上所述,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农业企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
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所以,在具体计算应纳税额时,首先应当确定当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而
确定当期的应纳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确定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
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对于农业企业来说,销项税额是其从事工业生产销售工业产品、从事商品流通向
外销售商品以及向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除此之
外,按照税法的规定,农业企业将逾期包装物押金转作收入、将购入的材料、商品或
者生产的产品用于向外投资、在建工程和职工福利等都应按规定确认销项税额。下面
通过具体例子来说明农业企业销项税额的确定。
1、销售货物销项税额的确定
[例1]志远农场除了生产粮食和水果外,还自办了一个罐头厂(非独立核算),利用
自产和向附近农民收购的水果生产水果罐头。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月
1日,企业向某公司销售自产大米和水果一批,价值为72000元,销售罐头一批,价款
为128000元,增值税额为21760元。对方用转账支票支付。
按照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其当日销售的自产大米
和水果不必缴纳增值税,而其销售的罐头则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规定,纳税人以交款提货的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以收讫销
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所以,对于交款提货方式销售的货物,不论是在月初还是在月中、月末,只要收到款
项(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就应当确认当月的销项税额。
在这项业务中,志远农场收到对方交来的支票,只要已经将提货单交给了对方,不管
货物是否已经发出,均应根据发票存根和支票确认当月的销项税额2176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发票存根和支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21760
贷:营业收入——农业产品销售收入 72000
营业收入——工业产品销售收入 12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760
[例2]夜明珠水产养殖场办有一个零售商店(非独立核算),除了销售本场生产的水
产品外,还销售从其他养殖场和渔民手中收购的水产品和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经税
务机关认定,该养殖场作为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2000年12月1日门市部共收到现金
35340元。其中, 自产水产品1000元,销售收购水产品5650元,其他商品19690元。
这项业务和上一项业务一样都是交款提货销售货物,也应当以收到价款的当天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上一项业务不同的是:第一,收购的农产品应当按照13%的税
率征收增值税;第二,门市部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一般只开具普通发票,而不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在普通发票上,只列示金额一个栏目,不分别注明价款和税款。在开
具普通发票的情况下,货物销售的价款和增值税税款是合并在一起向购买者收取的。
但是不管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只要其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规
定应当征收增值税,都应当计算销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将普通发票上含税
的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作为计算销项税额的依据。其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税率)
在本例中,收购的水产品含税销售额为5650元,其增值税税率为13%,则不含税
销售额为:
销售额(不含税)=5650/(1+13%)
=5000元
其他商品的含税销售额为1969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则不含税销售额为:
销售额(不含税)=19690/(1+17%)=16829.06元
则当日该门市部销售商品的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
=5000×13%+16829.06×17%
=650+2860.94
=3510.94元
则应当确认1日销售商品的销项税额为3510.94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 353400
贷:营业收入——农业产品销售收入 10000
营业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21829.0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10.94
[承例1]某单位2000年1月25日向志远农场订购罐头一批,总价款为117000元,按
合同规定支付定金20000元。2月22日志远农场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并收到该单位交
来的余款97000元。志远农场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00000元,增值
税额为17000元。按照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应以发出货物的当天
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本项业务中,志远农场于2000年1月25日收到对方交来的定金20000元,但货物
并没有发出,因此不能确认销项税额。2月22日,志远农场按合同规定发出货物,应当
按规定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确认2月份销项税额17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1月25日收到定金时志远农场应当将收到的定金作为预收
账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预收账款 20000
2月22日发出货物后,应当按规定确认销售额和相应的销项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预收账款 117000
贷:营业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银行存款 97000
贷:预收账款 97000
[承例1]2月21日,志远农场向某单位销售罐头一批,价款120000元,随同商品出
售但单独计价包装物2000个,每个5元,货款未收。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其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价外收取的各项费
用,其中包括包装费。对于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都应当并入销售
额计税。在本项业务中,随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收入10 000元,应当按规定
计入销售额,则志远农场在本项业务中的销售额应为130000元,则销项税额应为11050
元(130000×17%)。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按会计制度规定,包装物销售收入应计人其他业务收入。
则志远贸易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52100
贷:营业收入——工业产品销售收入 12000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100
[承例1]2月26日,志远农场向外地某公司发出罐头一批,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价款为180000元,增值税额30600元,用转账支票代买方支付运输费4000元。合同
规定采取托收承付方式进行结算。27日办妥托收手续。
按照规定,纳税人以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
手续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对于以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的货物,
只要货物已经发出并办妥了托收手续,就应当确认当月的销项税额。在这项业务中,
志远农场于26日发出货物,于27日办妥托收手续,尽管款项不一定能在月内收到,但
应当根据发票存根和银行盖章退回的托收凭证确认当月的销项税额30600元。
按照规定,对于销售货物的运输费,只要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即承运部门的运
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买方的,则该运输费不包括在销售
额中。在这项业务中,志远农场仅仅是代买方垫付运输费,并未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此这4000元运输费不应包括在销售额中。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发票存根和银行盖章退回的托收凭证
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214600
贷:营业收入——工业产品销售收入 180000
银行存款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承例1]2月20日,某单位因质量问题而将一批罐头退还给志远农场,该批罐头价
款为10 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志远农场同意退货,并返还货款。
按规定,纳税人因销货退回而退还给对方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
扣减。在具体办理销货退回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在购买方尚未付款或者尚未入账
的情况下,可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销售方。在购买方已经入账,发生退货而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应由购买方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根据证明单才能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扣减当期的销项税额。
在本项业务中,对方退回货时,若对方同时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
联,可直接抵扣当期销项税额;若对方无法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应根据对方提供的进货退出证明单编制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当期销项税额。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对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或者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0
营业收入——工业产品销售收入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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