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理税顾问:农业特产税
录入时间:2002-0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8/2002信息】 本章重点内容提示:哪些农业企业应当缴
纳农业特产税?如何划分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如何计算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如何缴
纳农业特产税?
第一节 农业特产税概述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按照规定,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但
是,不包括生产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显然,生产除烟叶、牲畜产品以外的
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企业是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
生漆、天然树脂(不包括天然橡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
定的税率缴纳农业特产税。农业企业收购其他农业生产者生产的上述农业特产品的,
也是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
收购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被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为企
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农业企业收购其他应税产品的,也是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
人。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农业特产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特产收入,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八类:
1.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不包括烟叶生产者的收入(后者另纳农业
税)。
2.园艺收入,包括毛茶、水果、干果、果用瓜、蚕茧、药材、花卉、经济林苗木
等园艺收入。
3.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水、淡水养殖和捕捞品收入。
4.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林木收
入。
5.牲畜收入,包括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牲畜收入,不
包括牲畜产品生产者的收入(后者另缴牧业税)。
6.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7.贵重食品收入,包括海参、鲍鱼、干贝、鱼唇、鱼翅等贵重食品收入。
8.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上述农业特产收入是指初级农业产品收入,包括为产品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
简单加工的收入。
三、农业企业能享受的农业特产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按照规定,农业企业能享受的农业特产税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1.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取得收入的年度
起,免税1年至3年。
2.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可以酌情减税、免税。
3.按照国税函发[1996]722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央对西藏自治区的优惠政策,西
藏自治区对农业特产品不征收农业特产税,而只对部分畜产品、林产品和药材分别征
收营业税和资源税。各地对西藏外运的农业特产品,凭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由西藏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西藏自治区农业特产品税务准运证”,不再补征农业
特产税。
4.按照财税字[1997]043号和财税字[1998]038号文件规定,在1998年至2000年期
间,对东北、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
在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
自治区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5.按照财税字[1998]177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
特产税。
按照规定,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财政机关审
核,报上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四、农业特产税与农业税的划分
按照规定,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
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
第二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计税依据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具体可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1.生产者自行申报纳税的,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
品的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个别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的计算方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原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
2.收购规定的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以其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实际金额为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收购烟叶,凡是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收购货币取得的一切收
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人收购金额征收
农业特产税。
3.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也以其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实际金额为
计税依据。
二、税目、税率
农业特产税实行比例税率。其中,一部分税目的税率由国家统一规定,另一部分
税目的税率由各地自定。
1.全国统一税目、税率
国务院规定的全国统一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表3-1):
表3-1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烟叶产品
晾晒烟叶、烤烟叶 31%
二、园艺产品
1.毛茶(包括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
等毛茶和边销茶原料) 16%
2.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梨 12%
3.其他水果、干果 10%
4.果用瓜(包括西瓜、香甜瓜) 8%
5.蚕茧(包括桑蚕茧、柞蚕茧) 8%
三、水产品(海淡水、滩涂养殖和海淡水
捕捞及水生植物)包括鱼、虾、蟹、贝、海蟹、
龟、鳖、乌贼、墨鱼、鱿鱼、芦苇、席草、
蒲草、莲藕、荸荠、海带、紫菜、石花菜等。 8%
四、林木产品
1.原木、原竹 8%
2.生漆、天然树脂 l0%
3.天然橡胶 8%
五、牲畜产品
1.牛皮、猪皮、羊皮 10%
z.羊毛、兔毛 10%
3.羊绒、驼绒 10%
六、食用菌
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 8%
七、贵重食品
海参、鲍鱼、干贝、燕窝、鱼唇、鱼翅 25%
按照规定:
(1)收购毛茶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6%,生产毛茶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7%。
(2)养殖和捕捞水产品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水产品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
5%。
(3)收购贵重食品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25%,生产贵重食品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8
%。
(4)对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上述税目、税率如果需要作个别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决定。
按照财税字[2000]67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5月1日起,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
对应税品目进行简并、调整,将柑桔、香蕉、苹果、荔枝、梨与其他水果、干果品目
合并为水果品目,果用瓜、蚕茧不再作为全国统一征收的税目,增加花卉征税品目,
在征收牧业税的地区,可以调整牧业税政策,将牲畜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并入牧业税;
对农业特产税的税率进行调整: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将牛皮和羊皮的税率
调整为5%;毛茶的税率调整为8-13%,水果的税率调整为8-13%,原木、原竹的税
率调整为8-10%,水产品的税率调整为8-10%,天然橡胶的税率调整为5-8%,生漆、
天然树脂的税率调整为8-10%,食用菌的税率调整为8-10%,贵重食品的税率调整为
10-16%,花卉的税率为8-10%。各地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确保减轻农
民负担的前提下,在上述税率幅度内确定。
2.地方自定税目、税率
除了国务院规定的全国统一的税目、税率之外,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的税目、税
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不同产品的获利情况,在5%至20%的幅度之内规定。目前各
地普遍征收的税目有:药材、花卉、苗木、木本油料等,税率从5%到10%不等。此外,
各地还对本地特有的某些山特产品、水产品和养殖产品征 ,如野菜、野果、蜂蜜、荆
条、笋、麻、棕、珍珠、蛇、蝎、水貂、牛蛙等。
三、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农业特产税以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
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农业特产实际收入×适用税率
四、农业特产税的会计处理
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属于性质相等的税收,其会计处理方法基本相同。农业企业
应当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农业特产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实
际发生和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其贷方反映企业计算出应当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其借方
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农业特产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缴而未缴的农业特产税。
按规定,对于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企业来说,农业特产税应当作为营业税金,
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而对于收购农业特产品的企业,其税金应当计入所收
购产品的成本中去。
第三节 农业特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
[例1]某农场将一片原用于种植粮食的土地改种水果。2001年9月收获苹果20000公
斤,当地市场价格每公斤售价为3元;收获梨26000公斤,当场市场价格为每公斤售价
为2元。按照规定,该片土地应当缴纳农业税3000元。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0 × 3十26000×2)×2%-3000
=(60000十52000)×12%-3000=10440元
则月末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4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10 440
[例2]某水产养殖场2001年8月收获海参、鲍鱼等一批,按照当地市场价格计算为
420000元。为履行合同,养殖场又向附近渔民收购海参、鲍鱼等一批,支付款项2000
00元。按照规定,海参、鲍鱼等属于贵重食品,生产贵重食品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8%,
收购贵重食品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25%,则该养殖场应纳农业特产税额为:
生产海参、鲍鱼等的应纳税额=420000 × 8%=33600元
收购海参、鲍鱼等的应纳税额=200000 × 25%=50 0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3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33600
借:商品采购 5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50000
[例3]某林场与某制药厂签订合同,向其提供中药材一批,2001年5月15日从农民
手中收购中药材一批,收购价为280000元。
按规定,企业收购除了烟叶、毛茶等产品外的其他应征收农业特产税的产品,应
代扣代缴农业特产品税。代扣的农业特产税应按收购价格与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当
地政府规定,药材的农业特产税适用税率为10%,则该项业务应代扣农业特产税税额
为:
应纳税额=280000×10%=28000元
企业在收购药材时,应当代扣农业特产税28000元,实际只需向农民支付现金为
252000元(280000-28000)。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 25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28000
现金 252000
第四节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规定,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或者出售的当天;
由收购者纳税的,为收购的当天;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
缴义务人支付收购货款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
发生之日起30日之内,向当地主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
确定。
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生产地缴纳农业特产税;收购者和扣缴义务
人应当在收购地纳税;涉及两地申报纳税的,纳税地点由两地征收机关商定,或者报
上级征收机关裁定;异地查验发现在纳税地应税未税的,可以在查验地补征。
三、税款缴纳
作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农业企业,应当在纳税申报后在规定的
期限内缴纳农业特产税税款。
[承例1]农场于10月11日用开出支票,缴纳自产水果所应当缴纳的农业特产税税款
130440元。
在实际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10440
贷:银行存款 10440
[承例2]养殖场于9月初开出支票,缴纳8月份自产海参、鲍鱼等应纳税额33600元
和向附近渔民收购海参、鲍鱼等应纳税额50000元。
在实际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83600
贷:银行存款 83600
[承例3]林场于6月初向当地主管征收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后,开出支票缴纳收购药
材所代扣的农业特产税税款28000元。
在实际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实际代缴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28000
贷:现金 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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