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理税顾问:农业税
录入时间:2002-0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8/2002信息】 本章重点内容提示:什么样的农业企业应
当缴纳农业税?如何计算农业税应纳税额?如何缴纳农业税?
第一节 农业税概述
一、纳税人
农业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并取得农业(种植业)收入的
单位和其他个人。毫无疑问,从事种植业的农业企业是农业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收入。
应当缴纳农业税的农业收入分为以下四类:
1.种植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2.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
3.园艺作物的收入;
4.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三、免税、减税规定
按照《农业税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农业企业能享受的农业税减免税规定主
要有:
1.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取得
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税1年至3年。这里所说的依法开垦荒地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经
有关部门批准开垦的荒地;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主要是指采用筑谷坊、修圩田、
填山沟、筑河堤、修梯田等方法扩大耕地面积。
2.纳税人在山地上新垦植或者新星复的桑园、菜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取
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税3年至7年。
3.纳税人由于兴修水土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增加了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
不满3年的,仍然参照其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计算征税,增产部分可以免税。按照
(78)财农字第2号文件规定,为了鼓励沿海地区围垦造田,对纳税人围垦造田而增加的
收入免征农业税。具体免税年限,根据围垦的工料费大小酌情规定,但最多不得超过5
年。
4.按照财税字[1996]26号文件规定,对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
农场,凡是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以上(含70%)的,全额免征农业税;
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对不繁
殖良种的耕地照章征收农业税。具体征免农业税的耕地面积,以征收机关核查的实际
繁殖良种的耕地面积为依据。
5.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
程度,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减征或者免征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
6.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民的生产、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生产落
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困山区,可
以减税。
遇到特大灾情,或者国务院决定的减税、免税措施,减征、免征农业税的数额由
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核准;其他农业税减免数额,在不减少财政部分配的征收任务的前
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准。
四、农业税地方附加
农业税地方附加是随同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正税附征的一种地方性税收。按
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了办理地方性公益事业的需要,经过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可以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用于兴修乡村道路、桥梁,修缮
农村中小学校舍,兴建水利工程等开支。
按照现行规定,农业税地方附加的附加率最高不能超过15%。
第二节 农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计税依据和标准
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在具体计算农业收入时,其计算标准为:
1.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2.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3.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
量计算。
4.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
他收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计算标准。
常年产量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情况所评定的正常年景下农作物
的产量。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即作为农业税的计税依据,保持一段时间的稳定。
对于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评定的常年产量,一律折合为当地生产的主要粮食(北方
为小麦,南方为稻谷),即以粮食为计算单位,以法定计算单位计算。各种粮食和经济
作物折合主粮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税率
农业税实行比例税率,并分级规定平均税率:
1.目前实际执行的全国平均税率为8.8%,但是实际税收负担率(即农业税及其
附加合计占实际农业产量的比例)还不到3%。
2.国务院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的平均税率:新疆自治区为13%;
甘肃、宁夏、青海三省、自治区为13.5%;广西、贵州、云南、陕西四省、自治区为
14%;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安徽、福建、河南八省、市为15%;江西、
广东二省为15.5%;内蒙古、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六省、自治区为16%;
上海市为17%;辽宁省为18%;吉林省为18.5%;黑龙江省为19%;西藏自治区的平
均税率由该自治区自定(现暂未征收)。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率和所属各地区的情
况,分别规定所属自治州的平均税率和所属县、自治县、市的税率。
4.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平均税率和所属各地区的情况,分别
规定所属县、自治县、市的税率。
5.如果县、自治县、市所属各地区经济情况悬殊,不能按照一个税率征收,县、
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平均税率,分别规定所属各地区
的税率,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地区规定的税率,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25%。
三、计税方法
农业税以征收粮食(简称公粮)为主,采取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即按照规
定品种中等质量的公粮数量和计税价格折算农业税金额,纳税人以粮纳税,按质论价。
纳税人缴纳的粮食,应当晒干扬净。
结算价格的确定方法是:有合同定购价的,按照合同定购价结算;没有合同定购
价的,按照当地中等粮市价结算。
经济作物,林、牧、渔业产区农业税折征代金价格,按照不低于公粮价格和保持
经济作物区和粮食作物区税负平衡的原则核定。
农业税征收结算价格的具体核定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报经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执行。
农业税地方附加由农业税的纳税人按照其应纳农业税税额和规定的附加率计算缴
纳,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农业税地方附加=应纳农业税税额×附加率
1985年以后国务院决定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折征代金。目前农业税
的计算缴纳的基础仍是实物,仍然以当地主粮为农业税计算本位,实行实物抵交、金
额结算为主,部分征收代金并存的办法。
四、农业税的会计处理
对于农业企业应当缴纳的农业税,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农
业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实际发生的和缴纳的农业税,该账户贷方反映企
业实际应缴纳的农业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农业税,其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
缴而未缴的农业税。
对于企业应缴纳的农业税地方附加,应当在“其他应交款”账户下设置“应交农
业税地方附加”明细账户,其核算方法同“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税”明细账户。
对于企业缴纳的农业税及地方附加,应当作为营业税金,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账户。
第三节 农业税应纳税额计算和缴纳举例
一、应纳税额计算
[例1]某农场按照当地政府核定的粮食常年产量为400000公斤,农业税税率为15%,
合同定购价为0.6元/公斤,粮食的生产成本为0.3元/公斤,农业税地方附加率为
10%,则企业应纳农业税为:
应纳税额=400000×0.6×15%=36000元
折合成粮食为:
36000/0.6=60000公斤
应纳农业税地方附加为:
应纳地方附加=36000×10%=3600元
折合成粮食为:
3600/0.6=6000公斤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在计算出应当缴纳的农业税及地方附加时作如下会计分
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9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税 36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农业税地方附加 3600
二、农业税的缴纳
按照规定,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较少的地区,可以不进行夏征,在秋
季一并征收。具体的征收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当缴纳的粮食或者其他农业产品和现款送交指
定的机关。
纳税人有运送他们应当缴纳的粮食和其他农业产品的义务。义务运送的里程,一
般以当日能够往返为原则,具体里程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超过义务运送里程的,其
超过的里程,应当按照一般运价发给运费。
[承例1]该农场按照征收机关的要求,实际缴纳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粮食66000公
斤。
企业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根据实际缴纳的粮食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税 36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农业税地方附加 3600
贷:营业收入 39600
借:营业成本 19800
贷:产成品 1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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