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企业理税顾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3)
录入时间:2002-01-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5/2002信息】 二、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就是在纳税调整前所得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有关项目的扣除范围和
扣除标准,对扣除项目进行调整,从而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具体来讲,纳税调
整前所得加上纳税调整增加额,减少纳税调整减少额,就可得出应纳税所得额。用公
式来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前所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包括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
育经费纳税调整额,利息支出纳税调整额等。下面分别具体加以讲解。
1.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
在会计核算中,工资薪金都是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项目,如营业
费用、在建工程等。但是,如前所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采
用计税工资或者其他办法确定准予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两者的差额即为工资薪金纳
税调整增加额。
[承例11]中保华远分公司有职工550人,1月份工资总额为600000元,计税工资
标准为每人800元,则:
扣除限额=550×800
=440000元
工资薪金纳税调整增加额=600000-440000
=160000元
[承例12]新风信用社有职工800人,全年支付工资总额1400万元,其中公司自办
幼儿园和医务室职工40人,全年支付工资50万元,在建工程职工35人,支付工资40万
元本地区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960元。则扣除限额为:
扣除限额=(800-40-35)×960×12
=8352000元
工资薪金纳税调整增加额=(1400-50-40)-835.2
=474.8万元
[例13]某信托投资公司经批准实行效益工资。2000年基本工资为300万元,经批
准提取效益工资240万元,实际发放220万元;2001年基本工资仍为300万元,经批准提
取效益工资280万元,实际发放300万元。按照规定,企业在工效挂钩范围内,未实际
发放而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在提取年度不得扣除,在实际发放年度,经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可以据实扣除。这样,在2000年度,企业实际提取效益工资240万元,实际发
放220万元,则220万元可在税前扣除,而未实际发放的20万元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2001年提取效益工资280万元,实际发放300万元,则实际发放的300万元全部可在税前
扣除。
2.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增加额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职工福利费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并计入与工资
相应的项目,而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1.5%计
得,计入管理费用。但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应当根据计税工
资总额确定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其与计入有关成
本费用项目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差额即为职工福利费、职
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纳税调整增加额。
[承例11]中保华远分公司1月份计税工资总额为440000元,而企业当月计提的职
工福利费为84000元,职工工会经费为12000元,职工教育经费为9000元,则:
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440000×14%
=61600元
准予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440000×2%
=8800元
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440000×1.5%
=6600元
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纳税调整增加额
=(84000+12000+9000)-(61600+8800+6600)
=28000元
[承例12]新风信用社本年度计税工资总额为835.2万元,而企业当年计提并计
入有关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为183.4万元,职工工会经费为2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
为21万元,则:
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835.2×14%
=116.928万元
准予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835.2×2%
=16.704万元
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835.2×1.5%
=12.528万元
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纳税调整增加额
=(183.4+28+21)-(116.928+16.704+12.528)
=86.24万元
3.利息支出纳税调整额
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利息支出本身属于营业成本,按实际发生额列支,所以一般
不需要对金融保险企业的利息支出进行调整。
4.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增加额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业务招待费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营业费用。但是,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只有在规定标准内的业务招待费才能在税前扣除,
其与已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业务招待费的差额即为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增加额。
[承例11]中保华远分公司1月份实现销售(营业)收入为34397000元,发生业务
招待费为90000元。按照规定,企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
销售收入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3‰。平均到月,每月
销售营业)收入在125万元(1500÷12)以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每月销售
(营业)收入超过125万元的不超过3‰。企业按规定比例计算,当月准予扣除的业务
招待费为:
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250000×5‰+(34397000-1250000)×3‰
=107431元
由于实际发生额为90000元,低于扣除标准,则这90000元业务招待费在纳税申报
时可全部在税前扣除。
[承例12]新风信用社当年实现销售(营业)收入为20110万元,金融机构往来收
入为1829.7万元,业务招待费为113万元。按照规定,企业全年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
以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全年销售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3‰。另外,按
照规定,金融机构的业务招待费应按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后的余额计算扣
除。则:
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500×5‰+(20110-1829.7-1500)×3‰
=7.5+50.3409
=57.8409万元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增加额=113-57.8409
=55.1591万元
5.广告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金融保险企业的广告宣传费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营业费用。
但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只有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广告宣传
费才能在税前扣除,其与已计入营业费用项目的广告费的差额即为广告费纳税调整增
加额。
[承例11]中保华远分公司1月份实现销售(营业)收入为34397000元,当月发生
广告费支出为620000元。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
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则:
准予扣除的广告费=34397000×2%
=687940元
由于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为620000元,低于广告费扣除限额,则这620000元可
全部在税前扣除。
按照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
围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结转下年。分公司当月发生业务宣传费190000元。
则:
当年准予扣除的业务宣传费=34397000×5‰
=171985元
纳税调整增加额=190000-171985
=18015元
这18015元业务宣传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结转下年。
[承例12]新风信用社当年实现销售(营业)收入为20110万元,发生广告费支出
202.6万,则:
准予扣除的广告费=20330×2%
=402.2万元
由于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低于广告费扣除限额,则这202.6万元广告费支出可
全部在税前扣除。
[例14]京城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01发生广告费支出180万元、宣传费支出50
万元。该公司当年实现营业收入74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
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则;
准予扣除的广告费=7400×2%
=148万元
广告费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180-148
=32万元
这32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当年准予扣除的业务宣传费=7400×5‰
=37万元
其余13万元(50-37)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下年。
广告费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32+13
=55万元
6.赞助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赞助费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是,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则已计入营业外支出项目
的赞助支出全部为赞助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
[承例12]新风信用社当年营业外支出中有赞助支出为40万元,则:
赞助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40万元
7.捐赠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捐赠支出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是,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只有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捐赠支出才能在税前扣
除,其与已计入营业外支出项目的捐赠额的差额即为捐赠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
[承例12]新风信用社本年度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向贫困地区捐赠100万元,用
于建立希望小学。按照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为4117.5万元,则当年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为:
4117.5+100=4217.5万元
4217.5×3%=126.525万元
则企业当年的100万元捐赠,全部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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