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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企业理税顾问: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6)

录入时间:2002-01-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5/2002信息】 6.损失 按照《实施细则》和《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 毁损、报废净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减除责 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由纳税人提供有关清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可以扣除。由于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收入计入住房公积金,因而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 损失也不得扣除。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 许扣除。 按照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 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表式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 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必须附有关部 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7.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 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 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8.其他支出 具体包括: (1)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 (2)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 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 益,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当期扣除。 (3)按照财税字[1995]081号文件规定,企业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费可 以扣除。 (4)按照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 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后允许扣除。 (5)按照财税字[1995]081号文件规定,私营企业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 规定上缴的工商管理费,允许扣除。 (6)按照国税函[1999]486号文件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住房公积 金,首先应用住房周转金支付,住房周转金开支不足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可在税前扣除。 (7)按照财税字[1997]022号文件规定,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 (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在计 算交纳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 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 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做 税前扣除;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8)按照财税字[1997]022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 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税前扣除。 (9)按照国税函[2000]906号文件规定,保险企业不交保监会的管理费可以凭 有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此外: (1)按照国税发[1999]27号文件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奖金,可 以据实扣除: 1)经济效益好、不良贷款比例低、抗风险能力的城市商业银行。亏损的城市商业 银行不得在税前据实列支奖金。 2)以纳税人为单位计算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以支行为纳税人的,各支行不得相 互调剂奖金。 3)据实列支的奖金最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的8%。其中不超过 5%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的 城市商业银行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提高比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按照国税发[1999]162号文件规定,银行企业支付给代理人的代办储蓄手 续费凭合法凭据在计税时准予扣除。 按照国税发[1999]169号文件规定,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在不超过代 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凭合法凭据据实扣除,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佣金在不超缴 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据据实扣除。同一项保险业务不得同时 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保险企业的直销业务不得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按照国税 发[1999]169号文件规定,保险企业的防预费、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据实扣除;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 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0.8%据实扣除。 (十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按照《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 者支付价款和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 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这里所说的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这里所说的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 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里所说的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犯国 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这里所说的各项税款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犯税收法规,被税务 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金,以及除上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种罚款。 这里所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 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这里所说的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 捐赠,是指超出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为1.5%)之外的捐赠。 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这里所说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的,与本 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上述不得扣除的项 目外,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1)贿赂等非法支出;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和滞纳金; (3)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 (包括风险投资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准 备金; (4)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 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在具体计算纳税额时,应当分如下四个步骤: (一)计算纳税调整前所得 将企业当期实现的各项收入减去当期的销售成本和期间费用,即为当期的纳税调 整前所得,用公式表示为: 纳税调整前所得=收入总额-(销售成本+期间费用) (二)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 在纳税调整前所得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即加上纳税调整增加数,减去纳税调 整减少数,即可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其计算公式为: 纳税调整后所得=纳税调整前所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数 (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在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基础上,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再减去各项免税所得, 即可计算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免税所得 (四)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即应缴所得税额)应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其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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