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企业理税顾问: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6)
录入时间:2002-01-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5/2002信息】 6.损失
按照《实施细则》和《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
毁损、报废净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减除责
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由纳税人提供有关清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可以扣除。由于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收入计入住房公积金,因而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
损失也不得扣除。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
许扣除。
按照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
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表式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
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必须附有关部
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7.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
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
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8.其他支出
具体包括:
(1)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
(2)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
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
益,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当期扣除。
(3)按照财税字[1995]081号文件规定,企业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费可
以扣除。
(4)按照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
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后允许扣除。
(5)按照财税字[1995]081号文件规定,私营企业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
规定上缴的工商管理费,允许扣除。
(6)按照国税函[1999]486号文件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住房公积
金,首先应用住房周转金支付,住房周转金开支不足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可在税前扣除。
(7)按照财税字[1997]022号文件规定,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
(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在计
算交纳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
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
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做
税前扣除;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8)按照财税字[1997]022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
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税前扣除。
(9)按照国税函[2000]906号文件规定,保险企业不交保监会的管理费可以凭
有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此外:
(1)按照国税发[1999]27号文件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奖金,可
以据实扣除:
1)经济效益好、不良贷款比例低、抗风险能力的城市商业银行。亏损的城市商业
银行不得在税前据实列支奖金。
2)以纳税人为单位计算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以支行为纳税人的,各支行不得相
互调剂奖金。
3)据实列支的奖金最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的8%。其中不超过
5%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的
城市商业银行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提高比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按照国税发[1999]162号文件规定,银行企业支付给代理人的代办储蓄手
续费凭合法凭据在计税时准予扣除。
按照国税发[1999]169号文件规定,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在不超过代
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凭合法凭据据实扣除,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佣金在不超缴
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据据实扣除。同一项保险业务不得同时
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保险企业的直销业务不得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按照国税
发[1999]169号文件规定,保险企业的防预费、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据实扣除;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
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0.8%据实扣除。
(十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按照《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
者支付价款和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
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这里所说的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这里所说的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
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里所说的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犯国
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这里所说的各项税款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犯税收法规,被税务
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金,以及除上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种罚款。
这里所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
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这里所说的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
捐赠,是指超出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为1.5%)之外的捐赠。
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这里所说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的,与本
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上述不得扣除的项
目外,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1)贿赂等非法支出;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和滞纳金;
(3)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
(包括风险投资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准
备金;
(4)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
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在具体计算纳税额时,应当分如下四个步骤:
(一)计算纳税调整前所得
将企业当期实现的各项收入减去当期的销售成本和期间费用,即为当期的纳税调
整前所得,用公式表示为:
纳税调整前所得=收入总额-(销售成本+期间费用)
(二)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
在纳税调整前所得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即加上纳税调整增加数,减去纳税调
整减少数,即可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其计算公式为:
纳税调整后所得=纳税调整前所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数
(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在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基础上,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再减去各项免税所得,
即可计算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免税所得
(四)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即应缴所得税额)应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其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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