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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企业理税顾问: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5)

录入时间:2002-01-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5/2002信息】 (十一)总机构管理费 按照《实施细则》、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税发[1999]136号文件有关规定, 纳税人按照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用,应当提供总机构 出具的有税务部门审定的管理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 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扣除。按照规定,凡是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 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 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 (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提取总机构管理费。这里所说的总机构具体包括: (1)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2)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 行统一管理; (3)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营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营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 支出的; (4)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 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总机构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 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 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 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总机构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 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凡是税收法规定有扣除标准的,按规定 的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目,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 (1)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按剔 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2)业务招待费。按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的比例核定。 (3)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由于历史原因而支出的学校 经费应剔除相关的教育经费。 (4)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增 长额。 总机构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分摊管理费可以从以下三种方法中选择一种: (1)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2)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 (3)其他形式,如按资本金的数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等。 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不应变动。如果企业申请改变原有的提取方式,则必须提供 详细的说明报告,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经同意方可变更。 总机构管理费原则上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 也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按照规定,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地 区,且管理费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 理费的多数企业在同一地区,且管理费的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 税务机关审批。总机构应于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报。在提交申请报告时,须附有税 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用收支决算说 明(表)、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下半年预计管理 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和本年度计划提取管理费的明细表(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 具体数额)及其费用增减说明等资料。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总机构管理费年终有结余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 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数额。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 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 在以后年度补扣。 按照国税函[1999]811号文件规定,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可以向其辖区内的农村信 用社提取管理费,提取管理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2%,具体比例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确定。 农村信用社按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 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提 取的管理费支出有结余的,要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数额。 (十二)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 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和国税发[2000]年024号文件规定,为鼓励社会 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 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 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 扣。这里所说的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 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企业向所属科研机构 和高等院校提供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纳税人直接向 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资助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科研 机构和高等院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在税前抵扣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收到资助资金和用途的书面证 明; (2)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计划; (3)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具的资金收款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十三)其他扣除项目 1.保险和其他基本保障缴款 按照《实施细则》和《扣除办法》规定,企业为职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 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 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 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而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 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 除。 另外,按照《实施细则》和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 运输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以扣除。但保险公 司给予的无赔偿优待,应作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税金 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 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也可以扣除。 3.差旅费、会议费和董事会费 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 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 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 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 录、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4.佣金 佣金是指企业在推销产品或劳务过程中向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代理人支付 的合法报酬。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 计入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企业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 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按照规定,企业在推销产品或劳务过程中支付的回扣(向非法中间介绍人支付的 费用,包括支付给国家公务人员的居间介绍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5.劳动保护支出 按照《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 保护支出是指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 暑降温用品等发生的支出。在这方面具体的扣除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 体情况制定。企业发放的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 除从职工福利费用中支出的以外,一律视为工资薪金支出。 按照国税函发[1996]673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和职工防暑降温费, 据实在税前扣除。为防止企业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确定上述费用的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 在限额内据实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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