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企业理税顾问: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2)
录入时间:2002-01-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5/2002信息】 (二)成本和费用的内容
如上所述,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
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的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其中,作为
税前扣除项目的成本、费用和一般会计意义上的成本、费用有所不同。
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成本,是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材料、下脚料、废
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等的成本。
很显然,这里的成本,既包括企业当期的主营业务成本,又包括了其他业务成本(按
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保险企业不区分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企业发生的所
有成本均作为营业成本),还包括了固定资产转让成本(如固定资产的净值、清理费
用等)。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对于金融保险企业而言,这些成本通过“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赔款支出”、“其他营业支出”、“固
定资产清理”等账户进行反映。
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费用,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所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
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其中:
销售费用是指应由企业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
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商品佣金调整进口
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以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
利费等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
生的费用,包括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
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
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
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
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
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企业不得列支
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其中所说的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是指总部行政管理
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物料消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
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不单独核算销售费用和
管理费用,而是将企业各营业部门在其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和管理部门在
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除了上述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列示的费用外,还包括
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理赔勘查费等金融保险企业特有的费用,
统称营业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金融保险企业来说,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属于其营业成本,因而它也不核
算财务费用。
下面按照税法规定,具体讲解有关扣除项目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
(三)工资薪金支出
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扣除办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
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
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指各种名目的奖金,包括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进步奖)、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
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按照规定,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
出,但是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雇员向企业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
路费等);
4.雇员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
5.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6.独生子女补贴;
7.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8.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但是下
列情况除外: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
人员;
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对于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在税前扣除:
1.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支出总
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
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在工效挂钩范围内,未实际发放而
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在提取年度不得扣除,在实际发放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可以据实扣除;挪作他用的,不得扣除。
2.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
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这里所称计税工
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
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目
前为800元/人,具体扣除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
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限额的,应在不高
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财政部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
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按照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
规定,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其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四)资产折旧与摊销和存货的计价
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可以在税前扣除。
1.固定资产的计价与折旧
按照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
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
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
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标准。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
①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
价值计价。
②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③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
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
装费后的价值计价。
④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
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
计价。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计入财务费用。
⑤纳税人接受赠予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
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⑦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
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⑧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
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2)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①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②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③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
金额,并确认损失;
④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3)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提取:
①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②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矿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③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1)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
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④按照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是:
1)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
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
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
⑤按照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
行。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
具等为5年。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
强度使用或者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
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按照规定,企业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用直线折旧法。对促进科技进
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者受酸、
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也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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