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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企业理税顾问: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录入时间:2002-01-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5/2002信息】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 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 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其中“独立核算的企业 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 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显然,金融保险企业,不管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还是股 份制企业,也不管其提供何种服务,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具体确定企业所得 税纳税人时,金融保险企业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具体来说,按照规定,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等均以总行、总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所属分 行、分公司实现的利润均由总行、总公司集中缴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保险业务 净收入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他金融保险企业,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 证券交易所、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 资基金、保险公司等,均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就地征收。 按照规定,企业集团原则上应以核心企业、独立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业所得 税的纳税义务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 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这里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 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信业、 服务业,以及经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金融保险企 业从事金融保险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自然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这里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 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另外,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其他原因宣布终止,其清算结束 后的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 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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