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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与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录入时间:2002-01-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5/2002信息】 某公司是一自营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于 1994年8月成立,生产和销售抽纱工艺品。公司于2000在巴西成立一个境外独资公司, 并于2000年lO月份把本公司生产的抽纱品货值14万美元,发往巴西作为在国外的投资。 请问:对自营出口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司,其发往国外的货物:(1)作为在国外的投资; (2)作为一般贸易,税法上分别如何具体规定退(免)税的? 根据现行出口货物税收政策规定,如果该公司将自产的货物作为: 1、对外投资:可以执行生产企业“先征后退”税管理办法; 如果属境外进料加工业务,可以执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或“先征后退”税管 理办法; 2、作为一般贸易即自产货物出口销售:可以执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或“先 征后退”税管理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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