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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货物销售给保税区外的外轮能否适用出口免税规定?

录入时间:2002-01-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5/2002信息】 某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生产及销售船 舶专用润滑油,产品供应给国内船舶,同时也供应给到中国的外国轮船。本公司目前 在总公司的统一安排下,实行全球经营策略,现有两个案例以供分析: 1、该司的主要客户广州海洋公司,其属下有一船舶航行到德国,要求添加润滑 油,并向该司下定单,该司即向德国的兄弟公司下指令,向该船舶供应润滑油,同时 广州海洋公司向该司支付货款,该司收到货款后,将向德国兄弟公司支付按该司集团 规定的内部价的购货款,但由于该笔业务没有涉及到任何报关及其他手续,因此,目 前该司尚未有办法支付该种货款。 2、该司的原材料属于进口保税,加工之后出口,但是,根据广州保税区的规定, 保税区内的货物不能离开海关的监管范围内,即该司保税区内的货物,只能供应给到 广州及黄埔的外轮才能算免税。但是,假如有一外轮到达厦门,要求该司供应润滑油, 由于该司不能供应免税的润滑油给该轮,而该轮又能享受免税产品,为了不丢掉该客 户,该司只能按免税的价格供应完税的产品给该轮,又由于该司的原材料属于保税进 口,没有进项税,因此,白白损失17%的增值税。 根据情况分析,该公司属跨国公司,并对货物的采购、生产、销售实行全球经营 策略,以实现集团利润的最大化。对于第一个问题,尽管该公司负责收取油料款,但 实际上的油料销售应属于该公司的德国兄弟公司(该公司下指令,德国公司供应油料), 除企业所得税外,此笔业务,不涉及到中国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征免问题。 至于提到的第二个问题,这不是政策性问题,而是操作性问题。如果该公司不在 保税区,若采取“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则出口实行免税政策;若采取“进料加工” 复出口方式,则出口可执行出口退税即“免抵退”税或“先征后退”税管理办法。 如果该公司在保税区内,而且广州保税区也确实有此规定即保税加工的货物只能 供应广州及黄埔的外轮才能享受免税政策,在此情况下,为避免缴纳17%的增值税, 如果保税区内企业也可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则建议该公司较正常报关进口原材料而不 实行保税,当原材料进口时,要缴纳关税、增值税或消费税,但增值税可作内销抵扣, 关税或消费税可进入材料成本,而货物出口后,则可执行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因此, 建议该公司将这两种经营方式下的成本和利润进行测算,然后进行选择。 此外,保税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的监管下,可进行转关等相关操作,建议该公司 积极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突破只能供应广州及黄埔的外轮才能享受免税的规定,对 销售给停泊在其他口岸的外轮的保税货物,也可以实行免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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