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企业理税顾问: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3)
录入时间:2002-0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4/2002信息】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支付给个人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按照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
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
税税额。其中,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其费
用扣除办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即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超过
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对于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
效合法的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企业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代扣的个
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总额-800(或收入总额×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7]宋某经某专利事务所介绍,将其拥有的某项专利权授予未来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使用,使用费为240000元,宋某按协议向专利事务所支付中介费36000元。按照规
定,对于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的凭证,允许从其
所得中扣除。
则企业在支付时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240000-240000×20%-36000
=156000元
应纳税额=156000×20%
=312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240000
贷:现金 20880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120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中,每次取得的收入额是指支付单位
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
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
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次取得收入额×20%
[承例5]4月8日,王某到工商银行燕京支行支取到期的一年期定期存款10000元,
信用社按规定应支付利息298元。信用社在支付利息时,按规定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税
款为:
应纳税额=298×20%
=59.6元
4月8日,信用社全天向储户支付利息36000元,其中有8000元为储户开设的教育存
款专户支付的利息。按照规定,教育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则当日实际代扣个人
所得税为56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利息 3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5600
现金 30400
[例8]康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底派发红利,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元,每20股
配发股票股利1股。企业发行在外个人股1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按规定,以股票形式
向股东个人支付股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
得税。则企业在派发红利时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50000
=150000元
应纳税额=150000×20%
=3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股利 150000
贷:现金 70000
股本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0000
八、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租用个人的房屋等支付给个人的财产租赁费,应当按照个人
每次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
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其中,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出租财产一个月的租赁收入;其
费用扣除办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即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超过
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按照规定,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对
于个人在财产出租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
产租赁收入中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可以凭有效证
明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但每次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可以在以后继续
扣除。企业在支付财产租赁费时,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总额-800-准予扣除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修缮费
用(800元为限)
每次(月)收入4000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修缮费用
(800元为限)]×(1-20%)
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9]中保华北分公司于2001年1月与付某签订合同,租用付某的四合院一座,
租期为30年,合同规定月租金为40000元,按月支付。付某提供有关凭证,证明2月份
其已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共计7000元,则企业在支付租赁费时
应代扣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40000-7000)×(1-20%)
=26400元
应纳税额=26400×20%
=528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40000
贷:现金 3472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5280
九、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财产转让所得,应以纳税人每次转让财产所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
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其中:
“每次”以一件财产的所有权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允许扣除的财产原值根据不同财产采用不同方法确定:
(1)对于转让的有价证券,其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比如,企业卖出某种债券准予扣除的财产原值和有关费用一般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购进该种债券的买入价和买进过程
中缴纳的税费总和÷买进该种债券总数量×本次卖出该种债券的数量+卖出债券过程
中缴纳的税费
(2)对于转让的建筑物,其原值为建造费用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对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其原值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
的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4)对于转让的机器设备、车船,其原值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
有关费用。
(5)对于转让的其他财产,其原值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如果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计算转让所得允许扣除的合理费用,是指转让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按照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承例9]假如华北分公司与付某签订合同,购买付某拥有的房屋四合院一座,价
款为6000000元。该四合院为付某从某单位购入,当时支付价款3000000元,支付其他
有关税费共计214000元。付某出售该房产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印花
税、教育费附加等459000元。则企业在支付房款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6000000-3000000-214000-459000
=2327000元
应纳税额=2327000×20%
=4654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6000000
贷:现金 553460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465400
十、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个人因参加企业举办各种活动而得奖、中奖等得到的资金,应当
按照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减除任何费用,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
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额。除有特殊规定者外,每次取得的收入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例10]东亚信用社举办有奖储蓄活动,设特等奖一名,奖金100000元;一等奖
二名,奖金50000元;二等奖10名,奖金10000元;三等奖100名,奖金1000元。4月8日,
企业公开开奖,夏某获得特等奖,则信用社在支付奖金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应纳税额=100000×20%
=2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现金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20000
十一、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计税方法
除了上述各项所得的计税方法外,企业在代扣个人所得税过程中,还会碰到一些
特殊情况,需要专门加以处理。
(一)捐赠款的扣除
为鼓励个人向教育、公益事业及灾区、贫因地区捐赠,推动公益事业发展,按照
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
事业以及灾区、贫困地区损赠,捐赠额不超过纳税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允许扣除的损赠额以不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所得
额的30%为限,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
[承例10]假如夏某将获得的奖金中的20000元捐赠给灾区,则在计算个人所得税
时,其应纳税额为:
不扣除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100000×30%=30000元
实际应纳税额=(100000-20000)×20%=16000元
另外,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活动,按照国税发
[2000]年024号文件规定,个人以其个人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
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非关联的科研机
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在缴
纳个人所得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
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
扣除。个人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在税前抵扣应当提供以下资
料:
(1)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收到资助资金和用途的书面证
明;
(2)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计划;
(3)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具的资金收款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如两人共同为某单位提供某一项
劳务,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即实行“先
分、后扣、再税”的办法。
[例11]张某和李某合作为升平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宣传策划,该基金支付劳务费
7000元,张某得其中的4500元,李某得其中的2500元。基金在支付劳务费时应代扣个
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张某)=4500-4500×20%
=36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李某)=2500-800
=1700元
应纳税额(张某)=3600×20%
=720元
应纳税额(李某)=1700×20%
=340元
则该基金在支付劳务费时应代扣张某个人所得税720元,李某个人所得税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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