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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2-0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4/2002信息】 正确计算出口货物退税,是正确贯彻出口 退税政策的要求,也是鼓励外贸出口的重要保证。出口货物退税计算比较复杂,不同 类型的企业、不同的贸易方式,有着不同的计算方法。 一、退税依据的确定 (一)外贸企业退税依据的确定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来源一般有以下几种渠道: 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作价加工收回、委托加工收 回。在计算出口退税时,应就以上几种货物的收购方式分别确定退税计税依据: 1.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作价加工收回货物退税依据的确定。 在这两种方式下,出口货物退税的依据可以直接从出口企业附送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中认定,即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为退税依据。 2.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退税依据的确定。 (1)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香 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 制品等12类货物,其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出口货物退税依据=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金额(含增值税)/(1+征收率) 上述公式中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金额只能是实际成文的货物进价,不包括运费和手 续费,如普通发票注明有这部分费用,必须予以剔除:征收率按6%计算。 (2)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其退税 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 3.委托加工货物退税依据的确定。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其计算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出口货物退税依据=原、辅材料金额+加工费 公式中的“原、辅材料金额”是指外贸企业购入原、辅材料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或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所列的金额,即国产原材料依成交购入 价确定,进口原材料按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实征关税+实征消费 税)计算确定。“加工费”是受托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用收款 收据、普通发票的一律无效。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并已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 则在计算应退税额时应扣除进口环节已减征税款。 (二)“先征后退”税企业计算退税依据的确定 生产企业出门货物,通常有两种结算价格,即离岸价(FOB)和到岸价(CIF)。离岸 价(也称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是指以装运港船上交货为条件的成交价格。出口货物在成 交价格之外买方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计入离岸价。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应以该项 货物远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若货物在内地起运,则从内地至最后出 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运费应予扣除。到岸价是指以运达外商指定日的港作为条件的成 交价格,即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的价格。采用离岸价结算的,其本身体现的就是出口 货物的销售价格,在财务上也以此作为销售依据。采用到岸价结算的,因其价格中含 运、保费.届非货物价格,不是属于本企业货物销售收入。所以,不论采用哪一种结 算价格,出口货物的退税依据一律为离岸价。 出口退税依据用公式表示为: 1.以离岸价结算的公式: 出口货物退税依据=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2.以到岸价结算的公式: 出口货物退税依据=(到岸价-外运费-保险费)×外汇人民币牌价 在确定出口货物退税依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离岸价以海关出门电子信息提供的离岸价为准; 2.外汇人民币牌价应该是收汇当日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 间价):企业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电: (三)“免、抵、退”税企业退税依据的确定 “免、抵、退”税企业的退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确定:具体规定参阅 本文“先征后退税企业计算退税依据的确定”部分。 二、退税税率 (一)增值税退税率 1999年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分别按下述退税率办理退税:机械设备、电 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4大类机电产品及服装的出口退税率为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4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率为17 %且原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为15%;法定征税率为17%且原退税 率为9%的其他货物和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率为13%且原退税率未达到13%货物的 出口退税率为13%;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5%;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 (农产品除外)出口的,按6%办理退税: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货物出口的,其加工费部分按出口货物对应的出口退 税率办理退税。 (二)消费税退税率或单位退税额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退税率或单位退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 行条例》中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规定的税率或税额执行。 三、应退税额的计算 (一)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相对较简单,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进项金额×退税率 作价加工方式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计算与一般贸易出口相同。若作价加工的原材料 为进料加上贸易的进口料件,则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金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金=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海关已对进 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12类特准退税货物的计算公式为: 退税依据=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征收率) 应退税额=退税依据×退税率(6%)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其他货物出口,其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进项金额×退税率(6%) 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上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其应退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 为: 应退税额=原、辅材料金额×退税率+加工费×退税率 若原材料是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并在进口环节享受减税优惠的,计算退税 时应扣除已减征的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确定。 2.“先征后退”税企业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先征后退”税企业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 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若生产企业经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其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分别按下列公式 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 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征 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 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3.“免、抵、退”企业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免、抵、退”企业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予免征、抵 扣和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 币牌价×(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若生产企业经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 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 币牌价×(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若企业本季度出口货物占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而当期(季末)应纳税额 为负数时,即本季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本季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 组成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应退税额=本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②应退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本季海关核销免税进口 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本季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生产企业“免、抵”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 税率-已退税额 (二)出口货物应退(免)消费税的计算 1.外贸企业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出口货物,其应退消费税依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 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退税率 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出口货物,其应运消费税应依货物报关出口的数量计 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数量×单位退税额 2.生产企业应退(免)消费税的计算。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 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 费税应税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税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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