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企业理税顾问: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录入时间:2002-0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4/2002信息】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
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
只要缴纳“三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金融保险企业提供金
融、保险劳务,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而银行从事金银销售业务,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
税,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自然,金融保险企业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
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
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的,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意味
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单独减免。但是如果纳税人确
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
与“三税”同时缴纳。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三税”为计税依据,指的是“三税”的实缴税额,
并不包括企业因为没有按期纳税所应缴纳的滞纳金或因违反税法规定而应缴纳的罚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实行差别税率,其税率分别为: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按照规定,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
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的,县属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征税。纳税人所在地为
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计算纳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税率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账户,专门用
来核算企业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发生和缴纳情况。该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按税法规
定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
护建设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缴而未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例1]东城支行2001年9月30日计算出企业三季度应交的营业税4850000元,9月
份应缴增值税为360000元。该支行地处某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则在缴纳三
季度营业税时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应纳税额=4850000×5%
=242500元
在缴纳9月份增值税时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应纳税额=360000×5%
=18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60500(242500+1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60500
[例2]某保险分公司2001年3月实际应缴纳营业税1400000元。
该分公司地处某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月末,企业计算出企业当月实际应缴纳营业税1400000元,则实际应纳城市维护建
设税为:
应纳税额=1400000×7%
=980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98000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三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
点也与“三税”相同。
(二)纳税申报
对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信用社,由于其以一个季度为一期缴纳营
业税,所以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
设税的申报;而对于其他金融保险企业,由于以1个月为一期缴纳营业税,所以应当于
次月10日内在进行营业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对于开展金
银销售业务的银行,应当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增值税纳税期限,在进行增值税纳
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表格式
如表4-1所示。
[承例1]东城支行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以1个季度为一期缴纳营业税,同时以
1个月为一期缴纳增值税。10月4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
报,填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表如下(见表4-1):
表4-1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银行东城支行
税款所属日期:2001年9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 单位:元以下角分
计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税种名称 税额 税率 应纳 已纳 本期应补 费率 应纳 已纳 本期应补
税额 税额 (退)税额 附加额 附加额 (退)附加额
营业税 4850000 5% 242500 0 242500 3% 145500 0 145500
增值税 360000 5% 18000 0 10800 3% 10800 0 10800
消费税
合计 - 260500 0 260500 - 156300 0 156300
申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员(签章):××
税务机关审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章):××
(四)税款缴纳
金融保险企业,无论是按季度缴纳营业税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信
用社,还是按月缴纳营业税的其他企业,以及按月缴纳增值税的银行,都应当在缴纳
营业税、增值税税额的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
税。
[承例1]东城支行于10月4日开出支票,在缴纳三季度营业税4850000元的同时,
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42500元;在缴纳9月份增值税360000元的同时,缴纳相应
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8000元。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实际缴纳税款作如下会
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60500
贷:银行存款 260500
[承例2]某保险分公司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营业税,相应地也以一个月为一期缴
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月份实际应缴营业税1400000元,相应地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98000元,4月2日公司按规定开出支票,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98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98000
贷:银行存款 9800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