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补税款也要加收滞纳金
录入时间:2002-0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2/2002信息】 加收滞纳金是对纳税人因占用国家税收资
金而作出一种补偿性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范围。所以对查补税款属于逃骗税行为的,
在对违法事实处以罚款的同时仍应加收滞纳金。这一点不仅有些纳税人不够理解,少
数税务干部在执法过程中也会疏忽,有必要加以宣传解释。
由于查补税款时间跨度长,偷漏税款所属时期不一,因此在加收滞纳金时应分别
计算。一般应以偷漏税款发生月份的纳税期限届满次日为起点,到查补税款入库之日
止计算加收,并在书面通知中列明。(ah20011225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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