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1/22/2002信息】 四川某煤矿生产过程中伴原煤一道出来的
低热值煤,原倒矸石山,后来集团公司建了一个电厂,可以使用低热值煤,该矿就将
原倒矸石山的低热值煤廉价地卖给电厂,但地税局来稽查坚持要对低热值煤按原煤征
收资源税,对此该矿有不同的看法,该矿认为:煤矿生产原煤过程中伴生出来的低热
值煤的销售不应征收资源税。理由是:资源税法规定煤炭是对原煤征税,而国家统计
局的解释是:原煤的绝对干燥灰分必须在40%及以下并经验收合格才能计算原煤产量;
低热值煤是灰分大于40%以上。因此,低热值煤不是原煤,低热值煤不应与原煤同等
征收资源税。
答:川地税函发[1995]058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征税资源品
目及常用名词解释〉的通知》)规定:“原煤”是未经加工的采出的煤炭,煤矿中指
选出可见石后的毛煤。据此,煤矿生产过程中伴采出来的低热值煤炭属征税范围,应
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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