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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理税顾问: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7)

录入时间:2002-01-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1/2002信息】 2)股权性投资所得包括被投资企业从税 后利润中分配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 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股权投资等。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也 应当视作股权性投资所得。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 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当被投资 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时(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 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不管投资方企业在会计上采用成本法还 是权益法进行股权投资的核算,也不管实际收到与否,都应当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 分配时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并将投资所得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对于投资所得在被投资方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在不超过按投资方企业 适用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内,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 分,可由企业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免。股息所得已纳企业所得税的抵免限额,按不同 项目分别计算。 但是被投资企业发生的损失只能由本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弥补,投资方 企业不得在计算本企业所得时进行税前弥补。 [例3]东华房地产公司拥有北洋装修装饰公司60%的股份。2001年2月 北洋公司提供会计报表,表明公司2000年实现净利润1500万元,2001年 3月公司决定将其中的1000万元用于向股东分配股息,4月实际向东华公司支付 股息600万元。由于东华公司对北洋公司拥有控制权,所以在会计核算时对该项投 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2001年2月收到北洋公司会计报表时确认投资收益90 0万元(1500×60%),4月份企业实际收到北洋公司的股息600万元。在 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应当按被投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润分配额确认投资所得,所 以东华公司在计税时实际应确认的投资所得为600万元,而不是900万元。 东华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若北洋公司由于设在经济特区,适用所得 税税率为15%,则: 来源于北洋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6000000÷(1-15%) =7058823.53元 应纳所得税额=7058823.53×33% =2329411.76元 税收扣除额=7058823.53×15% =1058823.53元 应补缴所得税额=2329411.76-1058823.53 =1270588.23元 若北洋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也为33%,或者由于享受税法规定的定期免税优惠政 策,适用所得税税率为0,则按规定不必补缴企业所得税。 若北洋公司2000年发生经营亏损1500万元,则东华公司在收到北洋公司 的决算报表时,应当确认投资损失900万元。但在计税时,该900万元投资损失 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4]中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新中新型材料公司52%的股份。2000年, 新中公司获利600万元,决定将其中的500万元用于向投资者分配股利。按照投 资协议,新中公司可以其生产的产品按每箱100元的价格向中华公司支付股利。该 产品单位成本为每箱80元。2001年3月中华公司收到新中公司发来的产品50 000箱。 对于这些产品,新中公司首先应当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可以按每箱100元的转 让价格确认产品销售收入5000000元,如果100元的转让价格远低于正常销 售价格,可在计算纳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否则税务机关将按上述关联企业的规定进行 调整。其销售收入与成本的差额1000000元(50000×20)应当作为收 益,按照规定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作为对中华公司的利润分 配处理。而中华公司在收到该批产品时,一方面作为库存材料增加,另一方面作为股 权投资所得,根据本企业和新中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确定是否应补缴企业所得 税。若需要补缴所得税,其补缴方法同上。 (2)股权性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所谓股权性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取得 的收入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按照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 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 视为投资收回,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也视为投资方企业的投资转 让所得。按照规定,对于投资方取得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依 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 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 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地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5]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1999年购入某企业股票200000股,实际 支付全部价款为2400000元。2001年12月,企业因需要将200000 股股票全部出售。 若取得收入为3000000元,则取得的股票转让收入3000000元与投 资成本2400000元之间的差额600000元即为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当将 其纳入北方公司200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企业转让股票取得收入为2000000元,则两者的差额400000元 (2400000-2000000)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如果 除此之外,企业全年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只有300000元,则超额 部分100000元(400000-300000)不得在2001年税前扣除, 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予以扣除。 [例6]中华房地产开发公司1991年投资440万元与另外两家企业共同出 资举办中南装修工程公司,中华公司占有22%的股份。2001年11月,中南公 司因某种原因宣布解散,经过清算,中南公司有未分配利润180万元,盈余公积6 20万元,资本公积360万元,股本2200万元。12月,中南公司向中华建筑 工程公司支付现金739.2万元。 按照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 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收回,应冲减投资成 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也视为投资方企业的投资转让所得。对于中南公司向中华 公司支付的739.2万元,其中,未超过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的部分即176 [(180+620)×22%]万元,由于本身是税后利润,所以应当作为股权投 资所得(股息性所得);超过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部 分,即其中的440万元(200×22%)应当作为资本收回,而其余的 123.2(739.2-176-440)万元,则作为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并入 中华公司200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收益或损失的税务处理 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如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 进行对外投资,当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格和原账面净值发生差异时,其 收益或者损失应当计入资本公积,不计入利润总额。而按照国税发[2000]11 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 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 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按照规定,对于投资方取得的上述资产转让所得, 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果数额较大,在一 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 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 得额中。 [例7]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2000年以其拥有的房屋一幢进行对外投资。这 幢房屋账面原值为1200万元,已提折旧570万元,账面净值为630万元。投 资协议确定,这幢房屋作价1000万元出资。兴业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资产转让所得370万元(即协议确定价格1000万 元与账面净值630万元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首先应当将此项业务分解为按公允 价值销售该项固定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并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从按公允价值 销售固定资产业务看,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账面净值为630万元,则资产转 让所得为370万元(即协议确定价格1000万元与账面净值630万元的差额)。 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此项资产转让所得应当计入资本公积金。其次,从投资业务 看,企业按协议价格进行对外投资,投资额为1000万元。 在具体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时,上述370万元资产转让所得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种是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直接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这就意味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37 0万元,当期应纳税额增加122.1万元。 另一种方法是,如果采用前一种方法使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使应纳税额增加较 多,而企业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作为递延所得,在本期及随后不超过 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假定税务机关批准此项资产转 让所得在5年内摊销,则在2001年计税时可摊销74万元(370÷5),当期 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74万元,相应地当期应纳税额增加24.42万元(74×3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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