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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理税顾问: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6)

录入时间:2002-01-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1/2002信息】 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在具体计算纳税额时,应当分如下四个步骤: (一)计算纳税调整前所得 将企业当期实现的各项收入减去当期的销售成本和期间费用,即为当期的纳税调 整前所得,用公式表示为: 纳税调整前所得=收入总额-(销售成本+期间费用) (二)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 在纳税调整前所得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即加上纳税调整增加数,减去纳税调 整减少数,即可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其计算公式为: 纳税调整后所得=纳税调整前所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数 (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在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基础上,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再减去各项免税所得, 即可计算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免税所得 (四)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即应缴所得税额)应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其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六、确定应纳税额的特殊规定 (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规定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地被同一利益集团所拥有或控制的有关企业,如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孙公司之间、同一母 公司的不同子公司或孙公司之间、以及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子公司之间,等等。由于这 些在利益上具有关联的企业之间,有可能在发生产品、商品、劳务、资金借贷以及无 形资产转让等业务时,通过制定某种高于或者低于正常交易价格的内部转让价格,将 利润从高税率的企业转移到低税率或者免税企业,从而达到逃避或者减轻纳税义务的 目的,因此税法对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计价作出了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当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具有下列关系之一者,应当被认定为 关联企业或者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 (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有相关联的关系。 其中所称控制,包括管理控制和股权控制。 按照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由于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 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里所说的独立企业之间 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的成交价格和常规所进行的业 务往来。 按照规定,对于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 费用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关联企业间不同的业务往来情况采用不同的调整方法。 1.购销业务的调整 按照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 来定价的,税务机关可依照下列顺序和方法进行调整: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购销业务的价格进行调 整。 [例2]甲公司向其子公司——乙工程公司出售预制构件一批,单价为每件70 元,而它向其他非关联企业的销价为每件100元,则税务机关按照每件100元的 价格对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产品的业务进行调整。 (2)转售价格法。即按照关联企业再销售给非关联的第三方的价格应该取得的 利润水平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可按照转售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来调整企业的销售 价格。 [承例2]假定乙公司以每件120元价格将该批预制构件出售给非关联的丙公 司。而乙公司合理的销售毛利率为20%。则乙公司的正常进货价格应该为:120 ×(1-20%)=96元。税务机关根据此价格对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产品的业务 进行调整。 (3)成本加价法。即按照企业产品的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 [承例2]假定甲公司生产该批预制构件的成本为60元,应负担的间接费用为 每件10元,正常的成本利润率为40%,则该批产品的合理的销售价格应该为:6 0+10+60×40%=94元。税务机关根据此价格对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产品 的业务进行调整。 (4)其他方法。如果难以采用上述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方法进行调整,税务机关 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其他适当方法进行调整。 2.利息的调整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 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这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税务机关可以 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3.劳务费用的调整 企业与关联企业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的, 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没有类似劳务活动正常收 费标准的,可按提供劳务成本加正常利润进行调整。 4.财产转让费用调整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 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劳务费用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 的数额进行调整。 5.管理费调整 按照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因为关联企业间的关系属于 独立法人与独立法人的关系,其相互之间的商业和财务关系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 往来处理,不应因资本或管理上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而产生行政管理行为。 (二)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对外投资包括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与所得税直接有关的是企业的投 资收益。 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企业的投资收益,不管是债权性投资收益还是权益性投资 收益,全部计入“投资收益”账户进行核算。 而税法上将企业的投资收益分为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持有收益包括企业持有债 券应计的利息收益和持有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股息性所得,如股息、红利、联营利润 等;处置收益是企业处置其持有的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1.债权性投资收益的处理 对于债券投资收益,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国债的利息收入不纳入应纳税所得 额,也就是免征企业所得税;而持有其他债券的利息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 处置债券(包括国债)取得的处置收益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规定,企业持有债权投资,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应计利息收入,加 上当期的折价摊销数(或减去当期的溢价摊销数),长期债权投资还应当减去相关费 用摊销数后的余额,作为当期持有债权投资的投资收益。 2.股权性投资收益的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股权性投资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性投资所得和股权性投资转让所 得。 (1)股权性投资所得 所谓股权性投资所得,即股息性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 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1)补税。由于股权性投资所得是从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分配取得的所得, 已经征收过企业所得税,原则上不应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对 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应补征税率差额部分的 税款。《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文件)进一步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 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政策优惠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当按规 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具体在计税时,应当根据被投资企业和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不同情 况进行处理: 若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投资方企业取得的投资所 得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取得的投资所得÷(1-被投资企业 所得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若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等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或者被投资企业由于按照 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税、免税政策优惠因而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所得 税税率的,投资方企业取得的投资所得不再补缴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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