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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理税顾问: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1-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7/2002信息】 [例1]北国房地产开发公司2001年 经批准在其拥有的一块土地上进行写字楼开发,建造写字楼一幢,取得房地产销售收 入7000万元,企业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2 400万元,企业为进行该项目向银行贷款2000万元而按规定支付利息375. 5万元(已经计入财务费用中,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转让环节应缴纳营业税、城 建税等税金385万元。当地政府规定,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 在这项业务中,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7000万元。 企业转让房地产按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 (1)支付土地价款6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24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375.5(利息费用)+(600+2400) (前两项费用之和)×5%=525.5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金385万元; (5)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加计扣除20%,则: 加计扣除额=(2400+600)×20% =6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600+2400+525.5+385+600 =4510.5万元 增值额=7000-4510.5 =2489.5万元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2489.5÷4510.5 =55.19% 按照规定,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 %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则应纳税额为: 未超过50%部分增值额的应纳税额=4510.5×50%×30% =676.575万元 超过50%未超过100%部分增值额的应纳税额=(2489.5-4510. 5×50%)×40%=93.7万元 应纳税额=676.575+93.7 =770.275万元 按照速算扣除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489.5×40%-4510.5×5% =995.80-225.525 =770.275万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北国房地产开发公司可根据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作如下会 计分录: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77027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7702750 [例2]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批准取得某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2800万元,前期进行土地开发共发生开发成本3600万元,原规划建 造别墅80幢一次性推出,后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分三期推出。2000年4月首 期推出20幢,共实现销售收入8400万元。在开发首期20幢别墅过程中又发生 开发成本1800万元,企业为进行首期开发向银行贷款按规定支付利息500万元 (已经计入财务费用中,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转让环节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等 税金462万元。当地政府规定,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 按照规定,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对允许 扣除项目金额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其公式为: 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的总金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受让土地使用权的 总面积 在本例中,东方公司首期开发别墅20幢,其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为25%(2 0÷80,假定所有别墅占地面积相同),则首期20幢别墅应当分摊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和前期土地开发成本为: 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800×25%=700万元 应公摊的前期土地开发成本=3600×25% =900万元 则首期20幢别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出售首期别墅的销售收入为84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为: (1)支付土地价款7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900(前期费用)+1800(后期开发成本) =27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500(利息费用)+(700+2700) (前两项费用之和)×5%=67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金462万元; (5)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加计扣除20%,则: 加计扣除额=(700+2700)×20% =68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700+2700+670+462+680 =5212万元 增值额=8400-5212 =3188万元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3188÷5212 =61.12% 应纳税额=3188×40%-5212×5% =1275.2-260.6 =1014.6万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在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1014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101460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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