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理税顾问: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1-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7/2002信息】 [例1]北国房地产开发公司2001年
经批准在其拥有的一块土地上进行写字楼开发,建造写字楼一幢,取得房地产销售收
入7000万元,企业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2
400万元,企业为进行该项目向银行贷款2000万元而按规定支付利息375.
5万元(已经计入财务费用中,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转让环节应缴纳营业税、城
建税等税金385万元。当地政府规定,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
在这项业务中,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7000万元。
企业转让房地产按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
(1)支付土地价款6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24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375.5(利息费用)+(600+2400)
(前两项费用之和)×5%=525.5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金385万元;
(5)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加计扣除20%,则:
加计扣除额=(2400+600)×20%
=6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600+2400+525.5+385+600
=4510.5万元
增值额=7000-4510.5
=2489.5万元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2489.5÷4510.5
=55.19%
按照规定,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
%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则应纳税额为:
未超过50%部分增值额的应纳税额=4510.5×50%×30%
=676.575万元
超过50%未超过100%部分增值额的应纳税额=(2489.5-4510.
5×50%)×40%=93.7万元
应纳税额=676.575+93.7
=770.275万元
按照速算扣除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489.5×40%-4510.5×5%
=995.80-225.525
=770.275万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北国房地产开发公司可根据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作如下会
计分录: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77027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7702750
[例2]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批准取得某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2800万元,前期进行土地开发共发生开发成本3600万元,原规划建
造别墅80幢一次性推出,后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分三期推出。2000年4月首
期推出20幢,共实现销售收入8400万元。在开发首期20幢别墅过程中又发生
开发成本1800万元,企业为进行首期开发向银行贷款按规定支付利息500万元
(已经计入财务费用中,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转让环节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等
税金462万元。当地政府规定,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
按照规定,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对允许
扣除项目金额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其公式为:
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的总金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受让土地使用权的
总面积
在本例中,东方公司首期开发别墅20幢,其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为25%(2
0÷80,假定所有别墅占地面积相同),则首期20幢别墅应当分摊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和前期土地开发成本为:
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800×25%=700万元
应公摊的前期土地开发成本=3600×25%
=900万元
则首期20幢别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出售首期别墅的销售收入为84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为:
(1)支付土地价款7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900(前期费用)+1800(后期开发成本)
=27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500(利息费用)+(700+2700)
(前两项费用之和)×5%=67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金462万元;
(5)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加计扣除20%,则:
加计扣除额=(700+2700)×20%
=68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700+2700+670+462+680
=5212万元
增值额=8400-5212
=3188万元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3188÷5212
=61.12%
应纳税额=3188×40%-5212×5%
=1275.2-260.6
=1014.6万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在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1014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101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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