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录入时间:2002-0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6/2002信息】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后,往往对税
务登记证件,即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疏于管理,造成丢
失、损毁、买卖等行为的发生,不仅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税款的征收,而且还会扰乱
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造成偷税,同时也危害纳税人的正常利益。因此,必须引起足够
的重视来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下面将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规定介绍如下:
一、有关的法律规定。新《税收征管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
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
者伪造。”这一规定明确提出了如何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为此,应弄清几种违章管理
证仲的具体行为。
(一)转借:是指纳税人有偿或无偿地将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权定期或不定期地
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二)涂改:是指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件上采用一些手法,如用其他颜色、涂料
在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内容上进行涂、抹,并写上与原文不一致的文字,或者直接将
有关内容抹去等行为。
(三)损毁:是指纳税人对税务登记证件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删减、烧毁或破坏,
使原税务登记证件受到损害难以辨认其真实内容的行为。
(四)买卖:是指纳税人以盈利为目的,将税务登记证件出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从中牟取非法所得的行为。
(五)伪造:是指纳税人仿照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制作假税务登记证件,以假
充真的行为。
同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放税务登记
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申请减税、免税、退
税;(2)领购发票;(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二、日常使用中应注意的事项。(一)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根据《税收征管法
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
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一般
每年验证一次,三年换证一次。(二)遗失补发的管理: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之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新闻
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三)外出经营活动的管理:根据《税收征管
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
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三、有关的处罚条款。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未
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处2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之,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活动都具有
重要的作用,纳税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实行亮证经营,在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
地方张挂,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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