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款缓缴、个体定额户停歇业各需办理什么手续?
录入时间:2002-0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6/2002信息】 一、企业办理税款缓交手续:
有个别企业应收货款不得到位,资金运转十分困难,不能按时上缴税款,需办理
级缴手续,办理税款缓缴,需符合哪些“法定条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
]98号)对纳税人有特殊困难,申请办理税款缓交手续的“法定条件”作了明确规
定:1.水、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2.可供纳税的现金、
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4.短期货款拖欠;5.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列举的
特殊困难。同时还规定:延期缴纳税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纳税人应纳同
一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纳税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1次,
需要再次延期的,必须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局长批准。
二、个体定额户办理停歇业手续:
个体税收定额户在经营期间遇到特殊困难,需要停歇业,怎么办?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定期
定额纳税人发生停(歇)业时,就在停(歇)业前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
歇业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停歇业。纳税人遇到特
殊情况,需要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
准后方可延期,若想提前营业,应在期满或恢复营业前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
业申请,须填报《复业申请表》纳入正常管理。为此,提醒广大纳税户,在停歇业时
请不要忘记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按偷税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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