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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介绍

录入时间:2002-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2信息】 当前,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为传 统产业注入了新的活力,软件产业作为软件信息产业的核心和知识经济时代的主导产 业,对于推动经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我国政府 对于软件产业的发展也极为重视,国务院印发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了《关 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北京市国税局也制定《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补充通知》(京国税[2001]49号),具体贯彻落实国家对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国家对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策政策内容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免三减”)。 这里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是获利年度而不是一般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 规定的自开办、成立、生产经营之日。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 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应依照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 开始获利年度。例如:某企业1998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1999年盈利30万元, 2000年亏损50万元,2001年盈利120万元。则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1年,因为1999 年虽有盈利但不足以弥补1998年的亏损,而2001年将1998年和2000年发生的亏损弥补 之后开始有盈利。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目前,有关部门还未确定北京市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 件生产企业。 3.对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税法的一般规定,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为限额计税工资,超过限额计税工资 标准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目前,在京企业的限额计税工资标准为人均每月960元, 职工的培训费用按限额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提,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对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是可以据实列支的,即工资不受每月960元限制, 培训费不受计税工资1.5%的比例限制。 4.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 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 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 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 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 缩短,最短可为两年。将软件产品分两年摊销。实行加速折旧,加大了购买软件企业 的税前扣除金额,鼓励了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间接促进了软件企业的发展。 按照税法的一般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 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而购买 的无形资产要按受益期摊销,软件产品的受益期多数情况下会多于两年。可见,允许 企业缩短软件产品的折旧年限也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 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规定,软件企业的认定 标准是: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 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 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 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四、有关软件企业所得税的几个具体业务问题 自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下发后,北京市国税局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在宣 传辅导和贯彻中,企业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应注意以下几 点: 1.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经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认定、 经市科委会签、市国税局、地税局公布的软件企业。 2.享受“两免三减”减免税必须报区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企业不得自行 执行;对于享受工资和培训费用据实扣除的软件企业,需持软件企业证书到主管税务 机关登记备案;对于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并缩短折旧年限的,需报区县级税务机关审 核批准。 3.对于一个企业可能会出现减免税优惠政策交叉,企业可选择一项最优惠的税 收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累加执行。 比如: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北京市软件行业协 会受理企业的认定申请并组织初评。初选名单报市科委审核,经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后 正式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证书或软件产品证书。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同时颁发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也就是说软件企业就是高新技术企业,既可以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也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这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是不同的。 按照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暂行条例规定,对于实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 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 “三免三减”)。软件企业是“两免三减”。两项政策的区别是:(1)只要被认定为软 件企业就可以享受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只能是 在实验区(目前称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企业,区外企业不能享受。(2)软件企业减免税 政策是自盈利年度起开始,高新技术企业是成立之日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 选择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某实验区内某软件企业2000年成立,成立后开发投入比较 大,头两年不可能盈利,企业便可选择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的软件企业税收优 惠政策。如果一个软件企业在实验区内,成立之后经济效益就比较好,企业也可以选 择“三免三减”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4.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应享受减免税期限的起始年度 内,最迟不能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超过期限未申请办理减免 税手续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5.已经批准享受减免税的软件企业,在享受减免税的期限内,仍应按规定的纳 税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年度终了, 按规定申报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报送会计决算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其应 纳税所得额和应减免的所得税额。 6.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仍要按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在检查时查 出问题,对于享受减税的企业,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于享受免税的企业,作罚款 处理。 7.软件企业发放的工资和培训费可税前据实扣除,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可按 实际发放工资的14%和2%的比例计提。 8.企业某年取得软件企业证书,但当年未据实扣除工资,而按限额计税工资进 行了纳税调整,第二年发现后,则不能再补扣。因为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 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9.按照财政部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软件企业收到的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 分返还的增值税,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补贴收。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注 意应将这部分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的减项,不作为应税所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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