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饲料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税收调整
录入时间:2002-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2信息】 近几年国家对饲料生产和销售的税收政策
都作了哪些调整?
1994年执行新税制后,国家为了支持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从1994年5月1日起将
饲料作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同时确定了免税饲料的范围。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以国
税发[1999]39号文,对原饲料产品的税目注释进行了重新修订,并确定了对免税饲料
加强税收征管的各项措施。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0]93号文和国税发[2000]
132号文确定了粕类产品的增值税征免问题。2001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以
财税[2001]121号和[2001]30号文,先后对免税饲料产品的税目注释范围、税收征管措
施、豆粕和其他粕类产品的增值税征免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近几年饲料税收政策调整变化较大的是哪一次?
饲料税收政策变化较大的是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发[1999]39号《关于
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在这一通知中对饲料的
注释作了重新修订,其变化主要有:
1.将单一饲料的范围界定在固定的范围内。1993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印发《增值
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文中,对单一饲料的解释为:指作
饲料用的某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或其加工品。
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饲料注释”进行了重新修订,在此次修订后的“饲
料税目”注释中,对单一饲料的具体解释为:单一大宗饲料是指以一种动物、植物、
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指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
粉、饲料级磷酸氢钙。
以上述两次增值税税目注释作比较,明显看出后者的解释所指的范围比前者的解
释范围缩小很多,且固定在指定的范围内。
2.对饲料类别的细化。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在“饲料注释”修订中,对饲料的
具体类别解释进一步细化,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并对混合饲
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的具体范围划定了界限,主要内容是对上述饲
料中所用原料的比例提出了要求。如:混合饲料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
的掺兑比例不得低于95%;又如:复合预混料是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
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
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
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按最新的文件规定哪些饲料可以免征增值税?
按照2001年最新的饲料注释和免税规定,饲料分为征税饲料和免税饲料,其中免
税饲料大类为: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其中
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的免税政策与[1999]39号文件规定的内
容基本相同,只有单一大宗饲料作了一定的调整,此次规定的单一饲料中仅包括:糠
麸、酒糟、鱼粉、青草、饲料级磷酸氢钙、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等六类产品。
2001年国家对饲料免税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下发的财税[2001]121号文件和财税[2001]30号文
件与以前的关于饲料免税的文件比较,其较大的变化是:
1.明确了将饲料分为征税饲料和免税饲料的政策,并明确了征税饲料的税率为
13%,执行日期为2000年6月1日;
2.在享受免税的单一大宗饲料原料中增加了青草和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产品,
同时取消了原属于免税的单一饲料的骨粉和油饼两类产品;
3.在饲料免税管理措施和审批权限上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2001年国家对饲料免税管理措施和审批权限作了哪些修改?
2001年国家对饲料免税管理措施和审批权限作了如下修改:
1.为了加强饲料减免税的管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饲料检测部门由省
级税务机关确定,根据这一要求,北京市国税局以京国税[2001]219号文件明确,北
京市的饲料检测统一在北京市饲料监察所进行,并由北京市饲料监察所根据检测的结
果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证明,其他部门审批的一律无效。由于2001年8月1日以前北
京市饲料监察所对外使用的是“检验站”的章,故盖有该章的检验合格证明也同样有
效。
2.1999年以后,北京市饲料免税的最终审批是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授权各区县
局、直属分局负责,从2001年8月1日起,北京市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经营企业申请免
税的最终审批权改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饲料企业申请免税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免税的饲料企业,首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北
京市农业工作委员会(下属市饲料工业办公室)颁发的饲料生产经营登记证,同时还应
具备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开具的与本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类别相吻合的质量检测合格证
明。企业取得上述证明后,即可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有关于续,如
实填写《北京市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北
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2000年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登记证还是否有效?
根据国家饲料法的有关规定,2000年6月1日以后国家饲料管理部门及省级饲料管
理部门对饲料企业重新颁发了饲料生产许可证或生产经营登记证,所以只要是在2000
年6月1日以后取得的由农业部有关饲料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北京市农业工作
委员会(北京市饲料工业办公室)颁发的生产、经营登记证均有效。
农业部和北京市农业工作委员会办有关手续有什么区别?我们企业应到哪里去办
理有关手续?
农业部和北京市农业工作委员会都是饲料行业的管理部门,只是管理的饲料品种
不一样,应到哪里办理有关生产许可证或经营登记证的手续,取决于您所在的企业,
包括添加剂预混料和复合预混料生产的产品。生产预混料的生产企业由农业部负责审
批生产许可证,除此之外的饲料企业应到北京市农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饲料工业办
公室)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包括销售各种预混料的经营单位)。
哪些饲料需要具备饲料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免税饲料产品需检测的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
确定,为了加强饲料行业管理,使国家免税政策落到实处,北京市国税局以京国税
[2001]219号文明确规定了需检测的饲料品种有:单一饲料中的麦麸(不包括糠皮)、
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各种粕类级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其中“糠”类产品、青草类产品、酒糟类产品由于目前没有检测标准,所以申请免税
时不用提供检测证明。
粮油加工企业销售的下脚料是否也需要进行质量检测?
大米加工过程中生产出的副产品为稻糠,面粉加工过程中生产出的副产品为麦麸,
榨油及其他食品加工过程中生产出的副产品为粕类产品,酿酒过程中生产出的副产品
为酒糟。由于目前稻糠、酒糟尚无检测标准,所以需要检测的工业副产品目前仅确定
了麦麸和粕类产品。
豆粕是否为饲料,应如何征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30号文规定,把豆粕确定为征收增值税的
饲料产品,其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3%。但为了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在财税[2001]30号文中又明确指出: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
销售的国产豆粕,以及在此期间订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仍免征增值税,已征
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税务机关应给予退还。
其他粕类产品是否可免征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30号文明确,对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自2001
年6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其他粕类产品主要有: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
等。
对免税饲料已经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如何办理退库手续?
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01]30号文中提到的在2000年6月1日至2000
年9月30日销售的豆粕、以及2000年6月1日以后销售的其他粕类的具体增值税退库问
题,应根据发票的开具情况酌情办理。其中,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直接到当地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办理退库手续;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应向购
货方收回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因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无法
将发票联退回销售方时,购货方应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
让证明单》,连同该项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押联送交销售方并换开发票,对无法
收回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无法取得《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不予
退税。
已使用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应怎样处理?
对只销售免税粕类产品并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因其产品已不再征
收增值税,所以企业应将其金税卡和税控IC卡交予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将
收回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中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到报税系统。
对粕类产品超过13%的税率征收的增值税是否能退税?
2000年北京市国税局以京国税[2000]151号文明确粕类产品从2000年6月1日起按
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30号文明确了粕类产
品的税率为13%。为此京国税[2000]151号文从2000年6月1日起相应废止,对粕类产
品超过13%税率征收的增值税可以办理退库,但需按上述粕类产品退税的具体条件和
办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库手续。
对喂养同一种动物不同生长时期同一种饲料应怎样出具检测证明?
饲料的生产不仅按不同的喂养对象划分,而且还按不同的生长时期划分。例如:
供饲养产蛋鸡的配合饲料,可分为饲养不同生长时期的产蛋鸡的配合饲料,如:雏鸡
期、生长期、产蛋期用的配合饲料等等。为了简化手续,对喂养同一种动物不同生长
时期的同一种饲料,申请免税时只出具一份检测报告即可,如蛋鸡所用的配合饲料。
生产的时候分雏鸡用配合饲料、成长期用配合饲料、产蛋期用配合饲料,上述三种配
合饲料因均是喂养蛋鸡,所以只出具一份检测合格报告即可。
饲料经营企业是否也可享受饲料免税的优惠政策?
国家对饲料的免税是按饲料的种类确定免税,而不是按环节免税,所以饲料经营
企业销售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税范围的饲料,同样可以免征增值税。
但由于饲料经营企业和工业企业经营方式不同,所以在免税管理措施上也有所区别。
饲料经营企业经营的免税饲料如何进行质量检测?
为了加强饲料免税的管理,饲料经营企业经营的饲料也应进行质量检测。但考虑
到饲料企业经营品种多、供货渠道多的特点,所以北京市确定了根据企业不同的进货
渠道,采取不同的检测方式:
1.从北京市饲料工业企业购入的免税饲料,考虑到饲料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应
是已在北京市国税局规定的检测部门进行了检测,为此商业企业可以凭供货方提供的
检测证明复印件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加盖公章即可。
2.从外地购进的饲料,应具备供货方省级质检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复印件,同
时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确定对一个品种或多个品
种进行质量检测。
3.直接进口饲料的,由于进口环节对该批饲料已进行了检疫抽查,所以无需再
重复进行检测,纳税人中请免税时只需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即可。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