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2信息】 某车购税代征部门,在代征车购税时一律
以纳税人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作为计税价格,乘以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这是一种违反税收法规的征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购买自
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第八条规定,车购税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增值税税款,应是按照销
售额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所得的增值税额;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
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
率)。那么,车购税的计税价格=车辆买价/(1+增值税税率),特殊情况下按最低计
税价格征税的除外。
综上所述,该车购税代征部门上述征税方法增加了计税价格,多征了纳税人的车
购税税款,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尽快纠正。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