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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关销售事项的申报纳税

录入时间:2002-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2信息】 一、对企业发放的广告用品怎样计征增值 税? 企业为宣传和销售自己的产品,购进带有企业标识的广告用品,随产品发放或用 于会议礼品、拜访、赠送客户等,应按视同销售货物申报纳税。所谓视同销售,就是 一些业务虽然没有对外销售取得货款,和正常的销售业务有一定区别,但它仍具有销 售的性质。按照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依法缴纳增值税。企 业购进带有该企业产品标识的广告用品,将它作为会议礼品发放给客户,实际上就是 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也应视同销售,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由于发放此项广 告产品没有销售价,因此,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这里,成本是指企业购进广告产品的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 确定。如果这些产品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还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同时,该企业购进的应税广告产品,只要依法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均可据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以“抹账”方式取得货物如何纳税? 凡对方提供普通发票的,再销售时,应申报缴纳增值税。以同一货物在多个纳税 人之间连续“抹账”,若货物发票不由纳税人顺次开具,而只由货物最初所有者向最 终所有者开具的,则对未取得且未开具发票的各纳税人不征收增值税。如工业企业销 售顶账来的且又没有使用的汽车,不适用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销售自己使 用过的汽车。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从1998年8月1日起,对销售旧货的征收率从6%调减为4 %,但“旧货”有其特定含义,即由旧货调剂单位销售的货物才可称之为旧货,一般 企业或个人销售的旧货物不在此范围内。因此,该企业接受抵账汽车,未经使用再售 出,相当于购进汽车再销售,这与普通的购销行为没有什么区别,按照增值税法的规 定,企业应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 率。 三、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如何计征营业税? 目前,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有两种方式: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所谓包工包料, 就是装修方不负责提供材料,而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并进行施工工程,这种承包方式 取得的收入是包括料、工、费的收入。包工不包料,指的是装修方提供装饰材料,施 工企业只负责施工工程,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没有材料部分,只有人工费收入。 1994年前的营业税法规规定,对包工包料接收入全额征税,对包工不包料就人工费收 入征税。但这项政策执行起来,一方面税务机关难以界定什么是包工包料,什么是包 工不包料;另一方面,由于二者计税依据不同,施工企业往往把实质上的包工包料工 程,说成是包工不包料工程,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1994年税制改革后,新的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 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 动力的价款在内。这就是说,无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在征收营业税时, 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 四、电视剧剧本稿酬如何计征个所税? 某人利用业余时间写了一部15集电视剧剧本,被某电视台选中并投入拍摄,取得 稿酬7.5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该作者取得的收入并非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该作者所写 的电视剧并没有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所取得的收入不属于“稿酬所得”的 范畴。该作者的行为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因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因此,该作者应 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计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相同税率也相同,但前者 有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照顾,后者没有。税法同时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 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c如果该作者的这部电视剧本在拍摄前或拍摄后,又以图书、 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还需另外就出版、发表所取得的所得,也就是“稿酬所得”,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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