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关销售事项的申报纳税
录入时间:2002-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2信息】 一、对企业发放的广告用品怎样计征增值
税?
企业为宣传和销售自己的产品,购进带有企业标识的广告用品,随产品发放或用
于会议礼品、拜访、赠送客户等,应按视同销售货物申报纳税。所谓视同销售,就是
一些业务虽然没有对外销售取得货款,和正常的销售业务有一定区别,但它仍具有销
售的性质。按照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依法缴纳增值税。企
业购进带有该企业产品标识的广告用品,将它作为会议礼品发放给客户,实际上就是
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也应视同销售,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由于发放此项广
告产品没有销售价,因此,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这里,成本是指企业购进广告产品的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
确定。如果这些产品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还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同时,该企业购进的应税广告产品,只要依法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均可据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以“抹账”方式取得货物如何纳税?
凡对方提供普通发票的,再销售时,应申报缴纳增值税。以同一货物在多个纳税
人之间连续“抹账”,若货物发票不由纳税人顺次开具,而只由货物最初所有者向最
终所有者开具的,则对未取得且未开具发票的各纳税人不征收增值税。如工业企业销
售顶账来的且又没有使用的汽车,不适用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销售自己使
用过的汽车。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从1998年8月1日起,对销售旧货的征收率从6%调减为4
%,但“旧货”有其特定含义,即由旧货调剂单位销售的货物才可称之为旧货,一般
企业或个人销售的旧货物不在此范围内。因此,该企业接受抵账汽车,未经使用再售
出,相当于购进汽车再销售,这与普通的购销行为没有什么区别,按照增值税法的规
定,企业应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
率。
三、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如何计征营业税?
目前,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有两种方式: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所谓包工包料,
就是装修方不负责提供材料,而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并进行施工工程,这种承包方式
取得的收入是包括料、工、费的收入。包工不包料,指的是装修方提供装饰材料,施
工企业只负责施工工程,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没有材料部分,只有人工费收入。
1994年前的营业税法规规定,对包工包料接收入全额征税,对包工不包料就人工费收
入征税。但这项政策执行起来,一方面税务机关难以界定什么是包工包料,什么是包
工不包料;另一方面,由于二者计税依据不同,施工企业往往把实质上的包工包料工
程,说成是包工不包料工程,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1994年税制改革后,新的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
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
动力的价款在内。这就是说,无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在征收营业税时,
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
四、电视剧剧本稿酬如何计征个所税?
某人利用业余时间写了一部15集电视剧剧本,被某电视台选中并投入拍摄,取得
稿酬7.5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该作者取得的收入并非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该作者所写
的电视剧并没有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所取得的收入不属于“稿酬所得”的
范畴。该作者的行为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因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因此,该作者应
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计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相同税率也相同,但前者
有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照顾,后者没有。税法同时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
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c如果该作者的这部电视剧本在拍摄前或拍摄后,又以图书、
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还需另外就出版、发表所取得的所得,也就是“稿酬所得”,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