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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纳税人义务的时限约束

录入时间:2002-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2信息】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负 有多项涉税方面的义务,而且每项义务都有约束性的时限规定。纳税人必须在限期内 履行,超过期限即违法,要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新《税收征管法》、有关税种条例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法规规定整理,纳税人履行下列义务的时限是: 一、税务登记时限 1、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企业及其 设立在外地的分支机构、场所,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 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时限。除第1条所列之外的纳 税人,如金融机构、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义务人等,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 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 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二、账簿、凭证设置与保管时限 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 行会计核算。账簿凭证应当保存十年。 三、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报送备案时限 纳税人应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 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四、纳税申报时限 纳税申报的具体时限,各税种有专门条款规定。现仅举几例:增值税、营业税、 消费税,以一个月为纳税申报期的,为次月十日内。企业所得税因采用按季预征,年 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故纳税人应当在季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 和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如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 交报告要求延期,但必须按照上期纳税额先预缴税款。超过批准的延期仍未申报的视 为违法。 五、税款缴纳时限 1、各种税款的缴纳期限,各税种均有明确规定。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与上条所述纳税申报的期限相同。 增值税、消费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个纳税期的,及营业税以五 日、十日、十五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次月十日内申报 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报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 过三个月。 3、追补税款期限。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 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 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 内可以补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若至发现少缴税 款时已超过三年或五年就不再追征。纳税人就不再承担补缴税款义务了。但对偷税、 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述期 限限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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