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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简介

录入时间:2002-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2信息】 近两年来,为鼓励外贸出口,国家先后制 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如提高退税税率、扩大退税范围、简化退税手续、完善退税 管理。现将有关优惠政策介绍如下: 一、提高退税税率 1.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税率,使我国出口货物的综合退税 率由10%提高到15.51%。其中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 四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由以前执行的9%、11%、16%统一提高到17%; 服装行业由13%提高到了17%:服装行业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法定税率为17% 且现行退税率为13%、11%的商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 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 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促高到5%。 2.从1999年4月1日起,将煤炭出口退税率由9%提高到13%,其适用的海关商品 代码为2701、2702、2703、2704。 3.从1999年9月1日起原油退税率为13%。 4.从1999年12月1日起出口柴油增值税退税率为13%、消费税按照法定税额退 (免)税。 5.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 税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 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6.从2001年7月1日起纱、布退税率由原来的15%提高到17%。 二、扩大退税范围 (一)企业范围 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基础上, 新增加了以下企业: 1.私营出口企业。 2.中外合资外贸企业。 3.老外商投资企业。 4.享受钢材“以产顶进”“免抵”税优惠政策的列名钢铁企业总公司及其经钢 铁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定的子公司。 5.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具有使用援外优惠的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 金的企业。 6.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科研所和高新技术企业。 (二)货物范围 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基础上, 新增加了以下退税货物: 1.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出口的货物,比照 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2.对有进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先 征后退”或“免、抵、退”税的管理。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 的非自产的设备,可凭普通发票等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 3.对在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准予退税。 4.对在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一般贸易出口柴油恢复退税。 5.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 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 项目,以及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 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6.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国企业中标 再分配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退税。 7.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凭《专 用监管书》、普通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抵税手续。 8.对加工出口企业利用已免税“以产顶进”的钢材加工生产的货物,比照现行 有关加工贸易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免)税管理。 9.对中纺棉进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纺织五矿化工机械进 出口公司销售的以出顶进新疆棉,免征其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其进项税额按5%的退 税率办理退税。 10.对加工出口企业使用新疆棉加工生产并出口的货物,其税收管理办法比照进 料加工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办理。 11.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购进以下货物和应税劳务予以 退税: (1)办公场所、住宅使用的从中国市场上购买的建筑装修材料和设备以及消费的 水、电、煤气、暖气等。 (2)自用汽车修理修配的应税劳务。 12.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从中国市场上购买的中国产物品予以退税。 13.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在合理范围内每次所购单张发 票金额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的自用设备及物品予以退税。 14.老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不退税。 对其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退税率办理退 税。 15.软件出口予以退税。 16.甜菜粕出口予以退税。 17.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所批准范围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 的货物予以退税。 18.出口加工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等货物 予以退税。 19.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20.出口企业出口样品、展品予以退税。 21.扩大了生产企业自产货物的退税范围。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 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下述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免)税: (1)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 (3)收购经国税机关退税部门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货物; (4)委托加工生产收回的货物; (5)扩散加工产品; (6)协作生产产品。 三、简化退税手续 1.对出口企业实行A、B、C、D分类管理。 关于A、B、C、D分类标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 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 A类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后,凭销售账预先办理退税,年终进行清理结算;B类企业 出口货物后,办理退税时,先不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年终进行清理结算。C类企 业单证齐全,信息审核无误,方可办理出口退税。对D类企业实行半年退税一次并报 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批。 2.出口退税实行二期网络化管理。 在保证录入数据质量完全符合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将出口退税录 入方式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改为由出口企业自行分散录入;如出口企业不能自行录入 的,可由出口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录入。 推行出口退税二期网络化管理,实行出口退税工作“承诺制”,出口企业在出口 退税单证齐全,信息齐备的前提下,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口企业退税手续。 3.从1999年4月1日起停止在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上加贴防伪标签。 4.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时,不再提供税收货物专用缴款 书。 5.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后申报办理退 税时,不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完善退税管理 1.从2000年9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实行专用税票及其分割单电子信息 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2.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的,相应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3.中标企业销售中标机电产品,办理退税时必须提供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 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机电产品的退税商品代码必须符合国税发[2000]165 号文件的规定。 4.加强D类企业退税管理。对企业实行每半年退税一次,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5.加强对特殊产品的退税进度。如,对禽产品实行随报随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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