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河砂应纳资源税
录入时间:2002-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2信息】 某单位是湖北省襄南监狱下属的一家生产
砖瓦的企业,肩负改造罪犯的职责。为了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益,该单位
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经贸资[1996]809号)中明确规定的废弃资源煤渣、江
河河砂生产砖瓦产品。该单位生产的红砖,三废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规定的30%以上
的比例,连续三年被认定为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鄂资认字[1999]032号、鄂资认
字[2001]094号),该单位也因此被减免了红砖收入的增值税。该单位生产红砖掺兑的
江河河砂取自于汉水边,并向河道管理局上交了采砂管理费(免税),但地方税务部门
却要向该单位收取河砂资源税。江河河砂系水上流失造成的废弃物,不在资源税条例
上非金属矿原矿中所列税目之列,也不是非金属矿原矿。该单位利用三废生产产品,
属利国利民的好事,请问税务机关是否应该收取该单位河砂资源税?
1994年国务院第152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在矿产
资源分类细目中,将天然石英砂包括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
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划为非金属矿产,原地质矿产部1994年地函[1994]186号文件明
确指出“河道中的砂石是矿产资源,属非金属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天然石英砂属“其他非金属矿
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税范围。因此,贵单位开采的河砂
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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