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房产出租给他人居住该不该缴税?
录入时间:2002-01-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1/2002信息】 某人有一栋两层楼房,2001年8月以市场
价格出租给本市市民居住,每月收取租金2000元。10月初,市地税局让该人缴纳有关
税费。请问,私有房产出租给他人居住该不该缴税?如果要缴,应如何缴税?
首先可以肯定地回答是应该缴税。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
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00]125号文件,文件第二条规
定“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
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第三条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
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该人应按规定每月缴纳如下税费:
(1)应纳营业税2000×3%=60元
(2)应纳城建税:60×7%=4.2元
(3)应纳教育费附加:60×3%=1.8元
(4)应纳房产税:2000×4%=80元
(5)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60+4.2+1.8+80)]×10%=1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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