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凭证费和邮电费应申报纳税
录入时间:2002-01-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0/2002信息】 某地税局稽查局对本县辖区内一商业银行
1999年至2000年缴纳地方税收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1999年至2000年度该行账面利息
收入和手续费收入计算正确,均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但是,该行1999年和2000年度凭证销售费收入10324.25元、邮电费收入32173.15元,
均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未申报纳税。当稽查人员询问该单位会计时,他承认这两
项收入未申报纳税。他说,根据工商银行1996年颁布的会计核算办法,该行可以用该
两项收入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并出示了具体条文,所以他们认为无需申报纳税。
为了慎重起见,该行的财务人员又打电话请示了市二级分行,答复说按总行会计核算
办法办理无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
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全部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同时规定:“所称价外费用包
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
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并且,
修订前的《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和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均规定:“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税款和代收代缴税款。”根据上述规定,
这两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a20020108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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