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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商品贸易与代理商品贸易的区别

录入时间:2001-1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9/2001信息】 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 而进行联络洽谈、收集商情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由总机构直接同中国境内企业签 订商品贸易合同,并能提供总机构与中国境外制造厂签订的购买商品合同以及总机构 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的,对其总机构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其他收 入,在中国可免予征税;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委托的商品贸易代 理业务,在中国境内从事联络洽谈、介绍成交所取得的佣金或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应 属于应税收入。自营商品贸易与代理商品贸易的区分如下:自营商品贸易是指由总机 构购进商品并实际由其收货、存储后再销售的业务,外国企业直接将其拥有的商品销 售给中国境内的企业,该商品的所有权归属于销售者,商品的销售价格由销售者自行 确定,并承担商品滞销造成的资金积压、价格下跌等方面的风险,即该外国企业与商 品制造厂商属于商品买卖关系。代理商品贸易是指卖方将某种商品委托国外贸易商代 销的经营方式。代理商享有专营权利并承担一定数量的承销义务。代理商根据委托人 指定或经双方同意的价格及条件代为推销,收取佣金。代理商与委托之间不是商品买 卖关系。代表机构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代理我国商品出口贸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按照有关规定免予征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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