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税业务范围
录入时间:2001-1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9/2001信息】 一、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
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上述应税业务以外的活动。
二、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是指直接委派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
和其它经济组织, 与常驻代表机构为同一经济实体)的商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
产产品的业务在国内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它准备性、辅助性
活动。但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
活动。
三、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仅指总机构购进商品并实际由其收货、
存储再销售的业务)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及其它准备性、辅助性活动。
四、代表机构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济和设立在
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及外资企业)的委派,在中国境
外从事代理出口贸易业务。
五、外国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信贷项目向客户提
供的各种准备性、辅助性服务,凡不再另行收取服务费的,不属于代表机构的应税业
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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