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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录入时间:2001-12-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7/2001信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 和国际竞争力,国家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软 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有关税 收优惠政策。 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 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 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 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 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 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木低于50 %;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 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 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的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 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应 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其余比照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 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 968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 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 187号)的规定,对于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所得税管理,作如下补充: 1.凡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或北京市科委认证的软件企业,经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并办理手续后,均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 5号)规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凡2000年7月1日之后新办并得到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 或北京市科委发放的《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的,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 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1997] 130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 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外[1999]002号)规定的程序,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享受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上述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 损的,应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 年度。 3.税务机关应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 9 68号)规定,结合日常征管和年度汇算清缴对减免税、费用扣除等项目进行审核, 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经审核不符合标准的,在年审会签时建议北京 市科委取消其软件企业资格,同时追回各项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4.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 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 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三年。上 述申请缩短折旧年限的企事业单位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购置 清单和相应的购置发票,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的投资限 额和程序上报审批,其中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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