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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用税前扣除的新变化

录入时间:2001-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1信息】 某公司属于制药行业,药品销售中广告对 公司的作用太大了。去年该公司销售3亿元,今年可望达到4亿元。可是广告费是一 笔不小的数字(去年广告费支出3000万元)。在汇算该公司2000年度企业所 得税时,税务机关当年只承认销售额20%的部分,超过部分叫该公司向以后年度结 转。该公司认为,这条规定不合理,不符合会计制度真实性原则,因为广告费确实已 经发生了。但税法又这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1年8月5日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对部分 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作了调整。其中就有制药行业。为什么要调整?还是 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和各地的反映作出的。现将调整的内容介绍给大家: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 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 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 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 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三、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 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 高扣除比例。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 企业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 扣除。 五、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 文件的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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