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办理退税
录入时间:2001-12-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3/2001信息】 税款征收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征税、依律
计征、应收尽收、多退少补。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由于计算错误或错用税率等原因,
纳税人多纳税款、误纳税款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
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多缴税款退还制度,赋予纳税人依法享有税款退还
请求权。
(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款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税务机
关主动退税无期限的规定,即税务机关在任何时候发现均应立即退还。
(2)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
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在此情形下:
①申请退税有时间限制,必须自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之内;②税务机关不
仅应当退还税款,而且应当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③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退税申请
应当及时查实,并且在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不得借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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