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21/2001信息】 某外资企业主要生产化工出口产品。该公
司2000年度共发生购销业务1200万元,其中签订购销合同的有200万元,已申报缴纳
了印花税;另1000万元,因为仅有订单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所以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但当地税务局责令补缴印花税,还要罚款。请问,订单算不算合同,应不应缴纳印花
税?
合同与订单在法律上的区别,还真不好讲清楚。但关于印花税缴纳,却有现成的
文件可以“照本宣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
花税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文)明确规定:“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
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
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件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
事人不再签订购货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的供需关系、明确供
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
花。”此批复意见十分明确,当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是有执法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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