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出租商品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1-11-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1/2001信息】 某商业企业单位是一个从事商品销售的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1月,市区一单位向该公司租用一部分模具,租金收入已按
月缴纳了营业税。7月份国税局在检查时,责令该公司补缴增值税。该批模具只是出
租,并未销售,应不应补缴增值税?
答:出租模具属于租赁行为,申报缴纳营业税没有错,但再补缴增值税,不是重
复征收了吗?问题可能出在进项税额抵扣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及实施
细则第20条、第22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
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该单位在购
进模具时,如果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出借模具时,对这部分模具的进项税额应从当
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若不扣减,就是偷税,应当补缴增值税。当然,扣减进项税额,
也就意味着当期增值税增加。(m2001110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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