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1-11-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9/2001信息】 某人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保险
公司每月发放佣金时,要向该人代扣代缴一定数额的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请问:一、
实行“佣金制”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属于哪一类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计算公式是
什么?二、个人保险代理人属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对象?如是,应不应该向其出具税票?
计算公式是什么?三、如果发生错征情况,应怎么处理?
答: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服务活
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号)精神,对该人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
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
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按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即:应纳营业税额=营
业额×税率(5%)。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对非本企业雇员取得的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额后,
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鉴于营销员为取得上述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
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税法规定,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额后,可按其余额
的10%-15%扣除营销费用(具体扣除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在上述幅度内确定),然
后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目前税法规定的费
用扣除标准为,每次收入额(扣过营业税和营销费用的数额,下同)在4000元以下的,
定额减除800元;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对保险企业营销员来
说,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即: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应缴纳的营业
税额-计算的营销费用-法定费用扣除额(800元或20%的费用)。现行劳务报酬个人所
得税税率为20%。不过,税法还规定,当应纳税所得额在2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部分,
加征5成(即加征50%);应纳税所得额在5万元以上的部分加征10成(即加征100%)。举
个例子来说:
假定该人2001年5月取得佣金4万元,省地税局规定的营销费用扣除比例为15%,
那么应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营业税:40000元×5%=2000元
扣除的营销费用:(40000元-2000元)×15%=5700元
应纳税所得额=(40000元-2000元-5700)×(1-20%)=2584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5840元×20%+(25840-20000元)×20%×50%=5752元
这样,该人得到40000元的佣金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为2000元,应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为5752元。
三、关于税款征收方式。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税款,应由保险企业在向营销员支
付佣金时代扣代缴。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
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对于因纳税人数众多,
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
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如果代扣代缴义务人未按上述规定计
算,或者计算有误,纳税人可要求扣缴义务人重新计算和更正。否则,因此而少缴税
款的,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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