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税务复议不需交纳复议费
录入时间:2001-11-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7/2001信息】 近日,某纳税人对当地税务机关作出的税
务处理决定有疑义,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又怕税务机关收取过高的复议费。故打来
电话询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是否要交纳复议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复
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因此,纳税
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不必担心交纳复议费的问题。(a20011127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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