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队的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录入时间:2001-1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2001信息】 目前某县正处于修(扩)建公路的南峰期,
交通部门把建设项目承包给个别单位和个人承建。该县有许多个体户充分利用这一契
机,购置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粉碎机、搅拌机和运输工程车等工程机械多达50
余台。他们又分别从总承包人手中分包或转包不同项目的小工程进行开山和运输,并
取得可观的营业收入,每月高达数万元(房屋建筑也有类似转包现象)。总承包人已纳
税,请问,这些分包人或转包人(包括营运车主)是否也应纳税?如纳税,在地税部门
应缴哪些税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凡是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
劳务,取得收入都应征收营业税。总承包人承包工程,再分包或者转包的,总承包人、
分包人或者转包人都是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
务人。也就是说分包人或者转包人应纳的营业税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关于工程承包
纳税人应向地税机关激纳税费问题,根据国家税法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应缴纳建筑业
营业税,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以及地方教育发展费和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防保护区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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