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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税业务范围

录入时间:2001-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1信息】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的应税业务范 围   一、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商品代理贸易业务 活动。   二、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 服务活动。   三、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四、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活动。   五、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 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等)。   六、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各类投资咨询或其它咨询服务活动。   七、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八、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它应税业务活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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