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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系统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土地应缴土地使用税

录入时间:2001-1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2001信息】 某人1989年向湖北省赤壁市铁路土地管理 联合办公室申请,在铁路红线内批土地面积100平方米建造私人住宅一栋,每年向铁 路用地联合办公室交纳租赁管理费每平方米1.2元,同时,向地税部门缴纳土地使用 税每年每平方米2元。现咨询: 1.不论是单位和个人,凡在铁路红线用地范围内租赁土地,均应按实际使用面 积缴纳土地使用税,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每年向铁路土地管理联合办公室缴纳的土地租赁管理费,逐级上报铁道部汇 总,向国家税务总局集中缴纳土地使用税,是否有这个规定? 答:该人在铁路红线内占地建造私人住宅,尽管每年向铁路用地联合办公室交纳 租赁管理费,但仍然要向当地地税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湖北省税务局鄂税发 [1990]270号文件明确规定:“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 外的单位使用的土地,暂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铁路系统外的单位 和个人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土地,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另外,铁路系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是由铁道部汇总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 的税务机关征收。因此,铁路系统的土地使用税也应由当地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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