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车船使用税的减免规定
录入时间:2001-1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2001信息】 车船使用税有哪些减免规定?现依据税收
法规介绍如下:
一、免征和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范围
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1987)64号文件规定,下列车船免征和暂免征收车船使用
税:
1.各级党、政、军(警)机关自用的车船;经党中央、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以
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包括实行全额和差额预算
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不包括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
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5.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扫地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殡葬用
车、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参加营运的除外)、工程船、监测和监察(理)车船、工程抢
险车。
6.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7.残疾人专用车。
8.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暂免征收。
9.在规定的还贷期内的国营交通企业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还贷期限经当地税
务机关核准)。
10.聋、哑、盲、残人员占人员总数35%以上的工厂的车船。
11.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
12.用于农、牧、渔业生产的非营运车船。
13.未领营运执照的手扶拖拉机。
14.固定的水上住家船及不收过河费的义渡船。
15.工矿企业内部专用的牵引车、起重车、铲车、吊车、叉车、架线车,以及在
企业内部行驶、不领行驶执照的车辆。
16.专供修补码头、疏竣航道的挖泥船、扫障船、测量船、航标船。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1997]314号文件规定,对未领用营运执照的手扶拖
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是指农村专门从事农业生产服务的手扶拖拉机。对既从事农业
生产服务,又从事其他非农业服务运输业务的手扶拖拉机,可由市、县地方税务局根
据具体情况划分一定比例征免车船使用税。
二、军队、武警部队车船的免税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3号、湖北省税务局(87)鄂税字第248号文件规
定,对军队车辆,凡挂军用牌照的,免纳车船使用税。武警部队车船,凡挂武警专用
牌照(WJ)的,免征车船使用税。
三、其他车船的免税规定
湖北省税务局(87)鄂税字第246号文件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
幼儿园的车船,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自用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湖北省税务局(87)鄂税字第510号文件规定:
1.对专业从事渔业捕捞的三吨以下(含三吨)的非机动渔船,给予免征车船使用
税的照顾。
2.在本镇范围内行驶,并设有固定站点的县城公共汽车,可比照市内公共汽车
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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