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录入时间:2001-1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2001信息】 我国税法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
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上一级税务
机关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的地方政府(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
受理申请,并依法对其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裁决的活动,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
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的行政司法行为。那么,你是否知道如何申请税
务行政复议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国税发[1999]177号)文件的
有关规定介绍如下:
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其提出的复议申请中指明实施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是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适用法律
不当、事实依据不足、情况认定不实、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显
失公正等问题存在,而向复议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以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二是申请人可以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为由,要求复议机关对
于该执行依据即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予以处理。三是申请人可以在对具体行政
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在提出复议请求的同时,复议申请人还必
须提出支持自己请求的事实根据,以证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违法和不当之处,并
说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某种因果关
系。
(四)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
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
诉。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
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
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印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
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
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当事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
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当事人还可对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即“红头文
件”)的合法性提出审查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
务机关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但上述规定不含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制定的具有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
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无
论是口头方式还是书面方式,作为复议申请,都应当具备下述内容:
(一)复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籍贯、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职务等内容。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也就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复议申请人的要求,也就是通过复议要达
到什么样的目的。这一部分实际上是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四)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
(五)其他材料以及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复议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
权向复议机关提供一定的依据以及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申请理由。但是,复议机关不得
以申请人有无证据作为受理复议申请的条件。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规定
(一)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
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
请行政复议。
(二)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
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
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上述(一)、(二)、(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
名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
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
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
局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
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
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
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五、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其他规定
(一)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
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
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
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
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六、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受理后不作答复,对复议不复怎么办
对符合复议条件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予受理,并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
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机关除了能够证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而决定不
予受理或者是不属于本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而履行告知义务外,其他所有的复议申请
均须无条件予以受理。同时应填写《受理复议通知书》交复议申请人,并取得《送达
回证》。对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复议中请,裁决不予受理的应填写《不予受理裁决
书》,告知理由并取得《送达回证》。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是指:
1.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没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3.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在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复
议机关对该申请经审查发现本机关不具有管辖权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
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告知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并且制作《复议告知书》
交复议申请人,取得《送达回证》。
《税收征管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申请复议(即复议前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再
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
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
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前置情况下,复议机关如果不受理复议申请或逾期不答复的,
申请人既可就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就原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
法院起诉。
税收法规规定,复议机关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事人
应运用好这一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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