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印刷厂应缴哪些税
录入时间:2001-1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2001信息】 某人是某学校校办印刷厂的经营管理者。
本厂于1992年创办,从1996年开始,学校后勤部门为了便于管理好其他后勤工作,将
印刷厂承包给该人。该人每年向学校上缴一定的税后利润。自此以后,国税让该人以
个体经营者身份申报纳税,税款以发票销售为准,视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6%。
且地税也要该人缴纳各种税款。
请问:该人应向国税和地税各缴纳哪几项税款,各种税款征收率为多少?同时,
国家对校办企业有哪些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
答:根据税法规定,该人应向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该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征
收率为6%,同时,还应向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上述税
费的税率分别为:个人所得税为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城建税根据行政区划分
别为7%、5%、1%;教育费附加的附加率为3%。另外,国家对校办企业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但是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不属于享受此税收优惠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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